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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3月23日至2020年4月1日,张某伟将其在河北省正定县某村西的废旧塑料颗粒加工厂内的废塑料、废油布、废油墨桶、废油漆桶等废料,伙同张某盟联系无任何经营手续的康某伟(另案处理),以800元/车的价格进行处置。后康某伟以200元/车的价格让姜某提供倾倒场所,康某伟纠集康某辉先后非法向井陉县孙庄乡某村北一渗坑倾倒6车危险废物,在非法倾倒第7车时被查获。后公安机关将危险废物重新捡拾并交由有资质的公司处置,张某伟支付相关处置费用。经鉴定,已倾倒废料和被查获的车上废料均为危险废物,重量共计3.99吨。
【裁判结果】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某伟、张某盟、姜某、康某辉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倾倒危险废物,鉴于四被告人已倾倒的固体废物不足3吨,在案发后认罪认罚,积极履行修复义务,判决张某伟、张某盟、姜某、康某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除姜某系累犯外,其他三被告人均适用缓刑。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非法倾倒废料引发的刑事案件。废塑料、废油布、废油墨桶、废油漆桶等固体废物在生产生活中较为常见,其对环境的污染容易被忽视。尤其是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大量废塑料、废油布、废油墨桶、废油漆桶等固体废物的企业,更须对此有清晰认识,做到合法合规处置,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本案的处理,有助于推动有关企业和群众对日常生活中常见固体废物进行恰当的处置,提高社会公众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危害性的认识,推动固体废物的无害化处置。同时,本案审理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关于“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刚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全部赔偿损失,积极修复生态环境,且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的规定,将被告人事后积极履行环境修复义务的情形作为从轻量刑情节,依法适用缓刑,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的理念,有助于受损生态环境的及时有效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