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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4.3.6.4 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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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将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实施力度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政策内容

(一)【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

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笔记:本项政策所指“小微企业”——适用于所有行业

【笔记:本文的“小微企业”的范围的标准,包括个体户等,不同于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

1、增量留抵退税

符合条件的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一)项)

 

2、存量留抵退税

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二)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第一条规定,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加快退税进度,积极落实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前、6月30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

【提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1、增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按月申报,全额退还

2、存量留抵税额——

1)微型企业——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4月30日前集中退还

2)小型企业——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6月30日前集中退还

 

 

(二)【加大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

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提示:本项政策所指“制造业”等行业——包括大、中、小、微型】

 

1、增量留抵退税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二条第(一)项)

 

2、存量留抵退税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第二条规定,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2年6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2年6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提示:制造业等行业——

1、增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按月申报,全额退还

2、存量留抵税额——

1)中型企业——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6月30日前集中退还

2)大型企业——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一次申请退还】

 

(三)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

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第一条)

【笔记:

1)2022年14号公告的6个行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简称制造业等行业

2)本公告的新增的7个行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简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

【提示:目前,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上述不包括下列业务的企业:

1、采矿业;

2、建筑业;

3、住宿和餐饮业

4、“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中的“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5、金融业;

6、房地产业;

7、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8、“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中的“水利管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土地管理业”;

9、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10、国际组织】

 

1、增量留抵退税

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第一条第一项)

2、存量留抵退税

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第一条第二项)

四)养老托育行业纳税人

养老托育行业纳税人可按规定享受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留抵退税政策。

发改财金〔2022〕1356号第二条第六项


 

附注(一):存量留抵税额申请时间的说明

总局解读第九条第二款: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时间为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也可以按规定申请。】

 

附注(二):切实落实燃煤发电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做好电力保供工作

对购买使用进口煤炭的燃煤发电企业,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的,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留抵退税办理进度,规范高效便捷为其办理留抵退税。

财税〔2022〕25号

二、【适用条件】

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的限制条件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三条第(一)项)

总局解读第十九条:当前纳税信用级别不是A级或B级,还有机会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吗?——税务机关将于2022年4月发布2021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当前纳税信用级别不是A级或B级的纳税人,在2021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中,达到纳税信用A级或B级的,可按照新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是否符合申请留抵退税条件。】

总局解读第二十条: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若不再是A级或B级,之前已经按规定申请办理的留抵退税是否需要退回?——纳税人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点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是否符合申请留抵退税条件。已完成退税的纳税信用A级或B级纳税人,因纳税信用年度评价、动态调整等原因,纳税信用级别不再是A级或B级的,其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不需要退回。】

 

附注:一般计税的个体户纳税信用评价的两种选择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于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也可选择沿用原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第四条)

(二)涉税违法的限制条件

1、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三条第(二)项)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三条第(三)项)

 

(三)其他限制条件

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三条第(四)项)

【提示:与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相比,本文取消了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条件。】

 

附注1:【留抵退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冲突的处理】

1)放弃留抵退税,申请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十条第一款)

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第十条的规定,需要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见附件2)。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申请向纳税人出具留抵退税款缴回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在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缴回的全部退税款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负数,并可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第三条)

《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附件2)

总局解读第十六条:纳税人按规定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什么时候可以申请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将已退还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款一次性全部缴回后,即可在缴回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请适用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放弃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申请留抵退税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十条第二款)

总局解读第十五条:纳税人按规定缴回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的,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纳税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一次性全部缴回后,即可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期内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注:14号公告规定的一次性申请缴回留抵退税或即征即退,是否只能申请一次?

总局解读第十七条:14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上述规定中的一次性全部缴回,是指纳税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缴回相关退税款的次数为一次。】

【提示:根据上述解读:在留抵退税,与先征后返(退)、即征退退的转换上,可有多次选择申请转换的权利,但缴回税款的次数只能一次。】

 

 

附注2:【出口免(退)税、增值税留抵退税冲突的处理】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九条) 

三、相关概念

(一)【增量留抵税额的确定】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四条第(一)项)

 

2、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四条第(二)项)

总局解读第七条第二款:举例说明:某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7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在8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时,如果此前未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20万元(=120-100);如果此前已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20万元。】

 

(二)【存量留抵税额的确定】

本公告所称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五条第(一)项)

 

2、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五条第(二)项)

总局解读第六条第二款:举例说明:某微型企业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4月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时,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100万元;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在4月份获得存量留抵退税后,将再无存量留抵税额。

 

(三)【确定是否属于大、中、小、微型企业】

1、中、小、微企业

1)相关文件所列行业

本公告所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六条第一款)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六条第二款)

 

2)相关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六条第三款)

 

2、大型企业

本公告所称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六条第四款)

 

附注:企业划型标准时,纳税人行业归属的确定

按照2022年第1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适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时,纳税人的行业归属,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关于以主要经济活动确定行业归属的原则,以上一会计年度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应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比重最高的行业确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第三条)

总局解读第九条第二款:举例说明:某混业经营纳税人2022年7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其上一会计年度(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其中,提供建筑服务销售额200万元,提供工程设备租赁服务销售额150万元,外购并销售建筑材料等货物销售额150万元。该纳税人“建筑业”对应业务的增值税销售额占比为4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对应业务的增值税销售额占比为30%;“批发和零售业”对应业务的增值税销售额占比为30%。因其“建筑业”对应业务的销售额占比最高,在适用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时,应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建筑业的划型标准判断该企业是否为小微企业。】

【笔记:

1)划型标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2)行业归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四)【确定是否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

本公告所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七条第一款)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七条第二款)

2022年第14号公告和本公告所称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第二条第一款)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第二条第二款)

总局解读第四条第二款: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一个纳税人从事上述多项业务,以相关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加总计算销售额占比,从而确定是否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共取得增值税销售额1000万元,其中:生产销售设备销售额300万元,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销售额300万元,提供建筑服务销售额400万元。该纳税人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发生的制造业等行业销售额占比为60%[=(300+300)/1000]。因此,该纳税人当期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

 

【提示:注意不同点——

1、确定是否属于大、中、小、微的类型——

1)所属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关于以主要经济活动确定行业归属的原则——以上一会计年度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应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比重最高的行业确定

2)销售额——按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2、确定是否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相关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加总计算占比——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四、【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计算】

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八条第一款)

 

附注: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八条第二款)

【提示:与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相比:

1)相同点——均不包括“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国内旅客运输相关票据”、“桥、闸通行票据”

2)不同点——本文增加了“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第二条)

总局解读第十三条第三款:举例说明:某制造业纳税人2019年4月至2022年3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中,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万元,道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100万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200万元,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200万元。2021年12月,该纳税人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此前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50万元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转出。该纳税人2022年4月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申请留抵退税时,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公式为:进项构成比例=(500+100+200)÷(500+100+200+200)×100%=80%。进项转出的50万元,在上述计算公式的分子、分母中均无需扣减。

 

五、【取得留抵退税后的处理】

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十二条第一款)

【提示:

1、会计处理:

1)申请时——不做账务处理

2)收到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2、申报——

1)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2)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3列“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否则,会造成附加税费的多交

【提示:个别网络提供的会计处理分录,值得商榷】

 

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在下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十二条第三款)

【思考:上述,是否按第六十三条的“偷税”,进行处罚?】

 

六、其他规定

(一)【纳税人的政策选择权】

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十一条第一款)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同时符合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上述留抵退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二)【税收管理事项的执行】

适用本公告规定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税收管理事项,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十三条)

附注1:申请期间、路径、申请表

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期间,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见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第一条)

退(抵)税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附件)

附注(1):关于延长2022年7月份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时间的公告

为保障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退税行业范围政策顺利实施,方便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决定将2022年7月份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7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7月以后还可以继续申请留抵退税吗?

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均可以在7月以后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总局解读第三条

附注2:其他事项相关规定

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的规定执行,其中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的相关征管规定适用于存量留抵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第六条)

【提示:上述税务事项的管理,主要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三)【部门配合、集中办理】

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留抵退税工作,摸清底数、周密筹划、加强宣传、密切协作、统筹推进,并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微型、小型、中型、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税务部门结合纳税人留抵退税申请情况,规范高效便捷地为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十五条)

附注:对低风险纳税人的快速办理

对符合条件、低风险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进一步优化留抵退税办理流程,提升留抵退税服务水平,简化退税审核程序,帮助纳税人快捷获取留抵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第五条)

 

(四)【施行日期、文件废止】

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施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六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十六条)

 

附注一:【其他纳税人的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除上述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规定,继续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执行,其中,第八条第三款关于进项构成比例”的相关规定,按照本公告第八条规定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十四条)

 

附注二:骗取留抵退税的

详见:5.1.2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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