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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政检察 类案监督 违法占地 非诉执行 不予受理 法律适用错误
【要旨】
人民检察院在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中,对不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应当依法进行监督。发现人民法院在多个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存在同类法律适用错误的,可以通过对其中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进行监督,解决一类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促进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法律监督效果。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20年,安徽省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某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辖区内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后,先后作出多个包含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等内容的处罚决定。部分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其中的64个处罚决定先后以直接提交、邮寄申请书等方式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县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案件来源。2018年12月,某县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中发现该类案件线索,对其中3起典型案件启动监督程序。
调查核实。根据案件情况,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了以下调查核实工作: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了解近年来拆除违法建筑物行政处罚决定的自动履行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情况;实地查看违法占地现场;向人民法院了解相关情况。检察机关查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县人民法院对2018年以来该类执行申请均不予受理。
监督意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法院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强制执行申请既不受理又不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情况下,既无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又无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进行救济,案件被搁置,被非法占用的土地得不到恢复,土地管理秩序不能有效维护。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8年12月向县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受理并审查行政机关的执行申请。
回复意见。县人民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回复县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法释〔2013〕5号)赋予了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强制执行权,土地管理法与行政强制法存在冲突,应当适用行政强制法,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正在与县政府、国土部门协商,妥善解决违法建筑物的强拆问题,对检察建议不予采纳。
跟进监督。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自行实施强制执行应当由法律明确授权,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由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分两章作出规定。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条规定在“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一章,是对“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所作的程序性规定,不是对某一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法律授权。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均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该法未授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的执行权。该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针对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行为作出责令强制拆除的处罚决定,行政相对人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是就城乡规划领域的违法建设强制拆除所作的司法解释,即依据城乡规划法,乡镇人民政府有权对违反乡村规划的违法建筑物强制拆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有权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本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均系依据土地管理法作出,依法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违反法律规定。
2019年6月,市人民检察院就上述3起案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监督县人民法院纠正违法行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规定期限内回复,已建议县人民法院自行纠正。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并均已执行。
建立长效机制。县人民检察院就案涉问题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并与县政府座谈交流。在各方共同推动下,2020年5月,县人民政府制发《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违法违规用地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意见》,明确行政执法部门就拆除非法占地违法建筑物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后,由县政府安排属地乡镇政府实施。此后,县人民法院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该类案件的强制执行申请均予以受理并裁定准予执行。同时县、乡两级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拆控并重、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网格巡查、快速反应、联合执行、联席会议等八项工作机制,确保对违法违规用地执行到位,有效遏制了土地违法行为。
【指导意义】
(一)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对于不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进行监督。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授权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实现的行政管理目的不同,关于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也有区别。土地管理法主要针对的是违法占地行为,城乡规划法主要针对的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土地管理法未授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占地建筑物的执行权,因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适用土地管理法作出责令强制拆除违法占地建筑物的处罚决定后,占地违法建设行为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无权自行强制执行。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对应当受理的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依法监督纠正。
(二)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同类案件法律适用错误,可以选择其中几个典型案件进行类案监督,促进同一类案件正确适用法律,并针对影响法律适用的难点问题建立长效机制。人民检察院开展法律监督,应当根据法律适用原则和法律解释方法,准确识别法律规范的真实含义,厘清法律适用争议,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督促纠正法律适用错误。对一定数量性质相同、适用法律相同的个案存在同类错误的,可以选择几件典型案件作为突破口进行监督;对不采纳监督意见的,可以提请上级检察机关跟进监督,通过纠正典型案件错误为同一类案件纠错确定标准,提升监督效果和效率。加强类案监督成果的运用,主动向党委、人大报告,争取政府支持,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各方凝聚共识,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一条(现为2021年修订后的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2年施行)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八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2013年施行)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6年施行)第九条、第三十一条(现为2021年施行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三十六批指导性案例》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