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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铭集资诈骗案——以投资养老产业为名集资诈骗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2-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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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投资养老产业  集资诈骗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洗钱  追赃挽损 

 

【基本案情】

2012年底以来,曹某铭设立江苏爱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系列公司(以下简称“爱晚系”公司),未经依法批准,以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进行艺术品投资等“老龄产业”为幌子,由组建的负责集资的团队向有养老服务需求的不特定社会公众特别是老年人进行虚假宣传,夸大经营规模、投资价值,并许诺给付年化收益率为8%—36%的高额回报。为了诱骗老年人参与投资,“爱晚系”公司集资团队成员采取了一系列手段,如,免费发放鸡蛋、米、油等生活用品;吸引养老群体参加公司活动,向老年人宣讲老龄健康、老龄金融、老龄文化等公司六大老龄板块,夸大宣传养老产业前景、规模;使用极少数集资款设立根本不具备养老条件的养老社区、打造居家服务项目等,组织老年人参观、试住;邀请影视明星广告代言,等等。骗取宣传对象的信任后,“爱晚系”公司通过与其签订“居家服务合同”“艺术品交易合同”等方式收取集资款

2018年4月,“爱晚系”公司累计向11万余人吸收资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32.07亿余元。曹某铭将集资款主要用于支付集资参与人的本息,支付高管高额薪酬、奖金及销售团队薪酬、提成,个人支配使用、挥霍消费等,少部分用于对外投资。2018年5月,曹某铭因担心资金链断裂,大量转移、隐匿资产,销毁、掩藏证据后逃往国外。案发时,给集资参与人造成本金损失46.98亿余元。

2019年11月2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曹某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后,曹某铭上诉,2020年6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18年5月14日,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对“爱晚系”公司非法集资案立案侦查。同年6月3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对曹某铭作出批准逮捕决定,6月12日,国际刑警组织对曹某铭及其前妻徐某玲发出红色通报;同年9月15日,曹某铭、徐某玲被抓获归案。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迅速启动市、区两级检察机关联动机制,成立办案组,介入侦查活动引导取证,并建议公安机关将下游洗钱犯罪列为重要侦查方向之一。

2018年12月15日,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起诉。2019年6月24日,因曹某铭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上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曹某铭在非法集资过程中宣称的“老龄产业”均为吸引投资的噱头,吸收资金主要用于还本付息、支付高额薪酬和个人挥霍使用等,未实际投向所谓的“老龄产业”建设,曹某铭明知无法归还集资款,仍编造传播旗下公司国外上市等虚假信息进一步扩大吸收资金规模,“资金链”断裂后又携款潜逃,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2019年8月6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对曹某铭以集资诈骗罪提起公诉。

办案过程中,为最大限度追赃挽损,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对洗钱犯罪线索开展同步审查,发现徐某玲使用个人账户帮助曹某铭将赃款1990万元转至境外,金某海使用公司账户接收“爱晚系”公司赃款3400万元,并以转账、取现方式帮助曹某铭控制该款,获利25万元。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以洗钱罪对徐某玲、金某海二人提起公诉,二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至提起公诉时,依法追缴涉案财物折合人民币7.2亿余元。目前,资产处置工作正在进行中。

同时,对其他积极组织、参与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69名集资团队主要成员,因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上述人员均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一)严格把握金融活动特许经营的基本原则,依法惩治以投资养老产业为名进行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随着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等文件,部署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动老龄事业和产业协同发展,着力构建和完善兜底型、普惠型、多样化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产业的发展离不开金融体系的支持,但是涉及养老产业金融活动同样必须遵守金融法律规定,坚持金融活动特许经营原则。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吸收存款,必须取得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相关行政许可,否则便构成非法集资。对于非法集资行为人,根据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分别以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根据其在非法集资中的层级、职责分工、获取收益方式、是否参与对资金处置以及对资金实际用途知情程度等方面综合审查判断。

(二)办理非法集资案件必须同步审查洗钱犯罪线索,最大限度做好追赃挽损工作。追赃挽损工作关系到参与集资的老年人的切身利益,检察机关应当把追赃挽损作为办理非法集资案件的重要工作内容。但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往往因非法集资人将集资款用于还本付息、个人挥霍或者不负责任的投资,导致案发时资金链断裂,给追赃挽损带来诸多客观困难。检察机关在追赃挽损中要积极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做到应追尽追。要注意同步审查洗钱犯罪线索,依法追究洗钱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并从中发现、追缴涉案财物,提升追赃挽损的实际效果。

(三)投资养老产业时注意辨识合法融资与非法集资,依法理性开展金融投资活动。社会公众投资养老产业时,要根据公司企业经营状况、宣传项目是否真实存在、是否许诺回报或分红、许诺的回报或分红是否超出合理范围、是否具有给付所承诺回报的盈利能力等方面,分辨融资活动是否属于吸收公众存款、公开发行证券等公开募集资金行为甚至诈骗行为。对于公开募集资金行为,还要进一步了解相关公司企业是否具有相应金融业务许可,判断是合法融资还是非法集资。没有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许可,以入股、投资、预定等名义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其他投资回报,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吸收资金的,就是非法集资,不能因其以养老产业政策、公司前景、承诺高额回报等为噱头,就误以为是合法业务,不顾风险进行投资。

 

——《检察机关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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