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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离散股东替代解散公司 促成企业存续发展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2-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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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司解散、企业维持、调解优先

 

【案情简介】

某科技公司是一家聚焦智能化系统工程研发、设计、施工的科技型中小微民营企业,两股东各持股50%2018年以来,两股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逐渐发生矛盾,相互以股东出资、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决议效力为由向法院提起各类诉讼十余起。2020年,其中一名股东起诉要求解散公司。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科技公司股东矛盾冲突激烈,公司长时间无法召开股东会导致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具备法律规定的司法解散条件,判决解散公司。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二审审理中,秉持企业维持原则,先后组织双方调解十余次,充分协调各方利益,最终促使当事人达成其中一名股东转让全部股权、各方涉诉案件全部撤回的一揽子调解方案,实现了矛盾纠纷彻底解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妥善化解中小微企业内部治理僵局,推动中小微企业存续发展的典型案例。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基本细胞,是财富和价值的创造者。企业的存续,不仅关涉股东利益,还关系职工、债权人、上下游企业以及所在地的税收、民生等公共利益。面对公司僵局纠纷,始终秉持企业维持、调解优先理念,以离散股东为原则、解散公司为例外,尽最大可能维持企业的存续。本案中,苏州中院通过居中调解,成功促使双方达成一揽子调解方案,彻底解决双方之间的全部争议,公司得以继续存续发展,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江苏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第一批典型案例》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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