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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
【全文废止】——关于广东横琴新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    文号:财税〔2014〕23号     发文日期:201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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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9〕31号第四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本文废止]

广东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现就广东横琴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横琴新区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横琴开发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1]85号)有关规定,分别按不超过内地与港、澳地区个人所得税负差额,给予在横琴新区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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