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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全文废止]——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
发文单位: 文号:财税〔2013〕111号 发文日期:2013-12-30
[财税〔2020〕56号第四条规定,本文自2020年10月30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以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附件1中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预征税款应计入预算科目101010402目“中国铁路总公司改征增值税待分配收入”。
三、附件2中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3%,预征税款应计入预算科目101010401目“改征增值税”。
[财税〔2014〕54号第三条规定,本条废止]
四、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适用《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第八条年度清算的规定。
附件1:分支机构名单(一)
2:分支机构名单(二)
[财税〔2017〕67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文附件2,增补、取消财税[2017]67号文件附件1所列的分支机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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