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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发文单位: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8号    发文日期:2013-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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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企业所得税收入归属的通知》(财预〔2013〕34号)的规定,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中央收入,全额缴入中央国库。为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规定原则,现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控股的各省邮政公司和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各省速递物流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这些子公司下属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由这些子公司汇总申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就地预缴。

  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控股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管理,应按国税函〔2010〕184号第一条规定执行。

三、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控股的上述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办理。

四、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控股新增加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在设立当年,由总机构统一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

五、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自2013年起适用本公告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9号附件3第14项规定,自2025年3月24日起,本文第一条废止

修改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废止附件1、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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