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2012年 > 12月 >
12月
关于取消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 文号:国税函[2012]608号 发文日期:2012-12-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经济稳定增长,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税务发票工本费,请各地税务机关认真贯彻执行。现结合税务系统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的有关规定,在企业领购发票时不再收取发票工本费。为确保取消发票工本费工作正常开展,税务总局将对统一推广的综合征管软件进行维护,实现对纳税人购票时免收发票工本费的功能;未使用税务总局统一推广的综合征管软件的税务机关,也应对自用的征管软件做好系统修改维护工作,及时落实取消发票工本费的工作要求,防止征纳矛盾,确保纳税人利益。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用票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发票使用量,切实加强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发票领购、开具和缴销管理,严厉打击遏制非法代开、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书面反馈落实情况,未能按时修改征管软件的税务机关须提交相应的应急预案。
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下一篇:没有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02243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