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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
【全文废止】——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发文单位: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    发文日期:2012-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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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8〕164号第九条第十四款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文废止]

现将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对展业成本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实际情况,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每次收入额的40%。

三、证券经纪人以一个月内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一次收入,其每次收入先减去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再减去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展业成本,余额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证券公司是证券经纪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规定,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报告工作。

五、本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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