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2010年 > 2月 >
2月
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    文号:国税函[2010]75号    发文日期:2010-02-20
【字体:    打印本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各地对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存在理解不一致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二、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甜菜粕准予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716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02243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