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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
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    文号:国税函[2009]177号    发文日期:2009-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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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008]19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麦芽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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