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2018年 > 12月 >
12月
[全文失效]——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
发文单位:    文号:财税〔2018〕144号    发文日期:2018-12-07
【字体:    打印本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3〕105号)实施期限延长5年,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止。自2018年1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本通知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12月7日


上一篇:没有了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02243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