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2007年 > 6月 >
6月
关于《建立亚洲开发银行协定》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单位: 文号:财税〔2007〕93号 发文日期:2007-06-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来,部分地区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中国加入亚洲开发银行的通知〉的通知》〔(86)财税外字第76号〕中有关个人所得税免税权的执行口径不明确的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执行口径问题明确如下:
《建立亚洲开发银行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亚行付给董事、副董事、官员和雇员(包括为亚行执行任务的专家)的薪金和津贴不得征税。除非成员在递交批准书或接受书时,声明对亚行向其本国公民或国民支付的薪金和津贴该成员及其行政部门保留征税的权力。”鉴于我国在加入亚洲开发银行时,未作相关声明,因此,对由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给我国公民或国民(包括为亚行执行任务的专家)的薪金和津贴,凡经亚洲开发银行确认这些人员为亚洲开发银行雇员或执行项目专家的,其取得的符合我国税法规定的有关薪金和津贴等报酬,应依《协定》的约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一篇: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