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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
发文单位:    文号:国税发〔2005〕179号    发文日期:2005-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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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纳行为,促进税收执法文书合法、准确、规范地使用,推进依法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重新制定、修改了部分税收执法文书。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税收执法文书的重要性,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及程序使用和管理税收执法文书。同时,要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信息化管理的优势,保证税收执法文书使用规范、流转畅通、归档及时。

二、本次制定、修改的税收执法文书共67 个(见附件1: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以及税务行政处罚等使用的文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文书的联次,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没有纳入此次统一下发范围内,但已在总局(包括总局和其他部门联合发文)制定的其他有效规章、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税收执法文书可继续使用。

三、总局在制定、修改税收执法文书的同时,制定了税收执法文书标准(见附件2:税收执法文书标准)。各级税务机关在制作、使用税收执法文书时,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执行。除有特殊规定或业务上有特殊需求的外,未在本次统一的文书,也应当按照《税收执法文书标准》制作和使用。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以此次推行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为契机,加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认真总结和积累文书使用和管理经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征收管理司)。

此次下发的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doc

[国税函〔2008〕215号规定,最近一些地方反映本文中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式样规定的行政复议时限不够明确。现将修订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式样及使用说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3号,本文附件1中的《税务行政处罚(简易)执法文书》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规定,自2021年8月11日起施行。本文附件对应的文书同时废止。]

2.税收执法文书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2

  税收执法文书标准

 

为规范、简化税收执法文书的制作和使用,有利于信息化管理,促进信息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税收执法文书标准如下:

一、文书名称

统一对外文书的税务机关名称,除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和部门之间对等原则外,均采用“××税务局”,与现行文书发文文头保持一致,税务局和稽查局都使用的文书,文头采用“××税务局(稽查局)”。

二、文书字号

文书字号统一为“ 税 〔 〕 号”,年份应使用公元全称,去掉“年”字,例如“2004”不得写成“04”,并用六角号“〔 〕”括起;年份和序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序号前一律不加“第”字和虚位“0”。稽查局使用文书时,应在字轨中增加“稽”字,以区别于本级税务局。如《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税务局使用时,字轨为“ 税强扣〔 〕 号”;稽查局使用时,字轨为“ 税稽强扣〔 〕 号”。

三、引用条款

文书引用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时,应尽量直接标明具体的条款,并引用原文。

四、文书的受理和审批

文书的受理和审批栏,统一使用经办人、负责人,税务机关签章。在使用中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使用,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为税务局局长批准的,签字的负责人应为局长。

五、告知事项

文书中有告知事项的,统一将告知事项作为文书的内容,放在文书正文的尾部。复议事项中应写明具体的复议税务机关名称,需要先缴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在告知事项中标明。

六、技术规范

1.文书尺寸。除有个别要求的文书外,统一使用A4幅面纸张(210mm×297mm)印制。

2.字体字号。税务机关名称使用2号宋体;文书名称使用1号宋体;文书字轨文号、字号和正文使用3号仿宋;表格内文字使用小4号仿宋。使用说明使用3号仿宋。

3.文书一般每页22行,每行28个字。

4.文书页数在2页或者2页以上的,需在页码处标注“共×页第×页”。

5.取消一式两栏或多栏文书,统一采用一式多份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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