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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
[全文废止]——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
发文单位:    文号:国税函[1999]613号    发文日期:1999-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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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附件35项规定,本文202191日起同时废止]——[注:本文,应按契税法》第九条、第十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时间纳税。]


你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请示》(青财农税〔1999〕1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当其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证时,购房人与原产权人之间的房屋产权转移已经完成,契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必须依法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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