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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    文号:国税函发[1998]546号    发文日期:1998-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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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冀地税发[1998]5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省廊坊市香河东华纸制品有限公司为中方个人共同投资与日方组建的中外合资企业.该公司协议规定,投资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根据有关规定,实现的利润作必要留存后应进行分配,而该公司自1994年开业以来一直未在账面进行利润分配,却将税后利润用于兴建厂房,个人宿舍,购买汽车和其他消费.根据以上情况和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实现原则,应认定该公司的税后利润已在中方投资者之间进行了分配,中方个人投资者按投资比例分得的部分,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廊坊市香河东华纸制品有限公司代扣代缴.请你局通知主管税务机关督促代扣代缴义务人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附件2第36项规定,本文第一条失效]

二,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按"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国税函〔1998〕546号)第二条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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