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1998年 > 7月 >
7月
关于房屋产权未确定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    文号:国税函[1998]426号    发文日期:1998-07-05
【字体:    打印本页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如何理解房屋产权未确定征收房产税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函[1998]13号)收悉。文中反映企业在房改过程中,只购买房屋开发公司商品房的使用权,或者欲买产权,却由于各种原因,得不到产权证,形成“空中”产权,对此如何确定房产税纳税义务人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房产税原则上应由房屋的产权所有人缴纳。对于房屋开发公司售出的房屋,不再在其会计帐簿中记载及核算,而购买该房屋的单位未取得产权的,可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 二条“产权未确定的,由使用人缴纳房产税”的规定,确定房产税的纳税人。


下一篇:没有了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02243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