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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务系统行政应诉工作,不断提高税务系统行政应诉能力和水平,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结合税务系统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转变行政应诉观念
(一)深刻认识重要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意义。行政诉讼是化解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法律制度。落实行政应诉各项工作要求是各级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同时也是推进税收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有利于推动税务机关执法理念和执法方式转变,有利于提高各级税务机关依法治税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
(二)准确把握当前形势。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行政应诉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随着改革的全面深化,利益主体和诉求呈现多样化特征,各种利益矛盾错综复杂,随着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以及行政诉讼法的重大修订,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不断增长,复杂程度不断加大。各级税务机关应当进一步深化对行政应诉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转变观念,主动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重点解决行政应诉能力不强等问题。
二、依法履责,全面规范行政应诉工作
(三)落实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税务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律师出庭。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税务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税务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的,税务机关负责人及其委托的工作人员应当准时参加庭审,未经法庭许可不得中途退庭。
(四)建立协同应对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法制工作部门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的组织、协调、指导作用,强化被诉行政行为承办部门的行政应诉职责,共同做好行政应诉工作。
(五)做好出庭应诉准备工作。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后,被诉税务机关应当明确案件承办人或者根据案情需要成立工作小组,及时分析案情及研究答辩思路。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交答辩状和作出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提高答辩、举证工作质量,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提供证据全面、准确、及时。
(六)遵守出庭应诉规则。出庭应诉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案情、证据,把握案件脉络、焦点,掌握庭审基本流程。出庭应诉人员应按照人民法院要求的时间准时出庭应诉,充分陈述事实,出示证据及依据,开展法庭辩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对于依法可以调解的案件,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通过调解化解争议。
(七)严格履行生效裁判。各级税务机关要尊重和维护司法权威,对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及调解书,要在规定的期限内严格按照文书内容履行,不得拖延或者拒绝履行;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要认真研究和办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法院。
三、主动作为,积极预防和化解税务行政争议
(八)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干部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建设,领导干部要带头尊法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坚持依法民主科学决策,严格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行使,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税务行政争议。
(九)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各级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保障行政复议申请人充分表达意见,全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注重行政复议文书的说理性,不断提升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尽最大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四、健全机制,着力强化行政应诉工作结果运用
(十)认真总结行政应诉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定期统计分析本机关行政应诉工作情况,不断完善行政应诉工作机制,及时总结推广行政应诉工作中好的做法、经验。认真查找行政应诉工作中的不足,尤其针对败诉案件要重点分析研究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上一级税务机关。
(十一)落实政策执行反馈机制。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收集、整理行政应诉工作中反映出来的税收政策、工作机制以及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对发现的系统性或者重大法制风险,要及时提示和通报,能够处理的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层报有权机关处理,充分发挥行政应诉工作对政策制定、税收执法的监督反馈作用。
(十二)发挥典型案例指引作用。省以上税务机关要定期整理汇编本系统的典型税务行政应诉案件,从案件事实的查明、举证责任的落实、法律法规的适用,以及办案经验教训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发挥典型案例对税收执法的指引作用。要将典型案例与培训、宣传等工作结合起来,以案说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作用。
五、深化交流,努力营造行政应诉良好环境
(十三)加强国税地税合作。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不断拓展合作领域,创新合作方式,协同应对诉讼参加人相同或者案情相近的行政诉讼案件,提升行政应诉工作的协调性、一致性。探索建立行政应诉工作经验交流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互相派驻学习、联合培训等。
(十四)探索建立与人民法院的联系机制。定期与人民法院沟通反馈行政诉讼情况和税务行政执法动态,认真听取人民法院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和规范行政行为的意见建议。加强诉讼调解对接机制建设,积极联合人民法院推动多元化化解争议。健全税收司法保障机制,协助人民法院推动涉税审判专业化建设。
六、多措并举,全面提升行政应诉工作能力
(十五)强化行政应诉工作力量。各级税务机关要推动法律人才归位,注重选拔熟悉法律知识、精通税收业务的人员从事行政应诉工作。充分发挥公职律师、法律顾问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积极探索购买法律服务,组建一支由法制部门人员、业务部门人员、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组成的高素质应诉队伍。
(十六)加强行政应诉人员能力建设。科学制定培训规划,通过举办研讨会、专题讲座、典型案例评析会,组织模拟法庭、旁听法院庭审等形式,加大对行政应诉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支持和鼓励行政应诉工作人员参加行政诉讼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和交流等活动,不断提高行政应诉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十七)推动行政应诉工作信息化。充分发挥金税工程等信息化系统的积极作用,建立并逐步完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数据库,发挥大数据分析对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辅助作用,提升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质效。
七、加强领导,不断完善组织保障和监督考核
(十八)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发挥对行政诉讼工作的领导作用,定期听取行政应诉工作汇报,解决行政应诉工作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并负责指导和督办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影响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
(十九)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必要保障。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行政应诉工作人才保障工作,确保一般行政诉讼案件至少要有2人办理,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至少要有3人办理。要加大对行政应诉工作的基础投入,将开展行政应诉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预算,切实保障行政应诉工作经费、装备、场所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监督考评。科学设置考评指标,重点考评税务机关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以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情况,坚决杜绝把是否败诉作为考评行政应诉工作好坏的唯一标准。对于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激励,对不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或者不依法配合行政应诉工作开展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