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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
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 文号:国税发[1997]134号 发文日期:1997-08-08
【法规汇编】
最近,一些地区国家税务局询问,对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如何处理。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葫芦岛市税务局稽查局、葫芦岛市前进化工厂税务行政管理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双方无真实交易,且没有证据证明受票方有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或明知发票系以非法手段取得。若仅以受票方取得了虚开的发票或失控发票,则认定其构成偷税行为,将产生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问题,也与当下中央要求改善营商环境的政策相违背。本案提示,在虚开发票类税收违法案件中,应获取更多的证据形成证据链】
三、纳税人以上述第一条、第二条所列的方式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
四、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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