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1989年 > 12月 >
12月
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    文号:(1989)国税地字第141号    发文日期:1989-12-22
【字体:    打印本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经研究,现对盐场、盐矿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盐场、盐矿的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对盐场、盐矿的其他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或给予定期减征、免征的照顾。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02243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