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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发文单位: 文号:(1989)国税地字第123号 发文日期:1989-11-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现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港口的露天堆货场用地,原则上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其实际情况,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国税函[2007]629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取消本文第二条“对港口的露天堆货场用地,原则上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其实际情况,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的规定,其余条款保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附件2第12项规定,本文第二条废止]
三、除上述规定外,港口的其他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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