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1987年 > 12月 >
12月
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单位:    文号:财税地字[1987]29号    发文日期:1987-12-01
【字体:    打印本页

我局(87)财税地字第021号文对司法部所属劳改单位征免房产税的问题已作了具体法规。现将有关司法部所属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的问题,补充法规如下:

1.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免征房产税。

2.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在法规的免税期满后,应比照我局(87)财税地字第021号文对劳改单位征免房产税的法规办理。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