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1987年 > 7月 >
7月
关于高等学校的招待所应征收房产税的复函
发文单位:    文号:财税地字[1987]14号    发文日期:1987-07-28
【字体:    打印本页

你厅[1987]教计厅字007号《关于申请免征高等学校内部招待所房产税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高等学校属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高等学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其附属的招待所,属于营业用房,不能视为自用的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