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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国承包商派雇员来中国从事承包作业的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    文号:财税外[1984]14号    发文日期:198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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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各地反映,外国公司在中国承包工程作业,派雇员来华为其承包的作业进行工作,对其雇员的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否按照居住时间满90天征免税的规定执行?

经研究,外国公司在中国承包工程作业,其作业场所应视为在中国设有营业机构。对其雇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属于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报酬,应当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居住时间是否90天的征免税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四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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