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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
【全文废止】——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单位: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    发文日期:2016-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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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文废止]

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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