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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年大企业分事项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制定本工作指引。具体内容税屋如下:
一、工作对象
本指引中的关联交易,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主要包括以下类型: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融通资金;提供劳务等。
二、时间范围
2010年至2013年,企业关联交易税收风险。
三、工作阶段与任务
(一)前期准备阶段
了解企业集团关联交易有关信息,掌握企业集团生产经营和关联交易概况。
1.税务总局通过CTAIS采集企业的所得税年度申报信息、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信息。
2.税务总局通过大企业管理信息平台采集企业集团组织架构、财务报表信息。
3.省局根据税务总局发布的任务,补充采集并上报成员企业同期资料中的相关信息。重点包括以下信息:
(1)集团内部主要关联交易类型和金额;
(2)集团内部成员企业的税负情况;
(3)集团内部设立在避税地的成员企业及其收取费用情况(技术使用费、商标费、利息费、服务费等等);
(4)集团内部成员享受税收优惠情况。
税务总局根据采集的信息,初步填制《关联交易申报信息采集表》。
4.税务总局和省局根据需要,补充采集企业第三方信息。
主要包括:海关、工商、证券、商务、外管等其他政府部门与关联交易相关的税屋信息;研究机构、行业组织、消费者团体、中介机构、新闻媒体和互联网披露的相关信息;以及国际情报交换信息。
5.税务总局通过现场访谈和查阅资料等形式,采集企业集团关联交易风险管理机制信息和管理能力信息,填制《关联交易风险管理机制调查表》和《关联交易管理能力调查表》。
关联交易风险管理机制调查的重点包括以下内容:组织架构、部门职责、人员状况、工作流程、工作制度、技术手册、集团整体转让定价政策、对税收政策掌握情况、与税务机关的沟通情况、内部监督、与中介机构合作等情况。
关联交易管理能力调查的重点包括集团转让定价制度的实施情况、新设业务的关联交易管理、日常具体问题的反馈与解决、日常监督与检查等。
(二)风险评估阶段
1.风险初评
(1)税务总局通过调查企业集团的风险控制环境、机构设置、转让定价内部控制管理、对外协调、外部协助等方面,评价企业关联交易风险管理机制的完善程度和有效性。
(2)税务总局通过调查企业集团的规划能力、日常管理能力、检查协调能力等方面,判定企业关联交易管理能力。
税务总局通过对企业集团关联交易风险管理机制和管理能力的调查和评价,初步确定集团风险等级,填制《关联交易税收风险评价工作底稿》。
(3)税务总局根据企业关联交易税收风险等级,选择集团内关联交易金额较高但连续亏损或微利的成员企业作为风险分析对象,下发给省局进行风险分析与复核。
2.风险分析与复核
(1)省局通过现场访谈和查阅资料等方式,对企业落实集团关联交易风险管理机制的情况及其自身的关联交易管理能力进行分析评价和复核,包括集团转让定价制度的实施情况、新设业务的关联交易管理、日常具体问题的反馈与解决、日常监督与检查等。填制《关联交易管理能力调查复核表》。
(2)省局对企业同期资料和关联交易申报的合理性、准确性进行验证,补充完善《关联交易申报信息采集表》,并填制《同期资料和关联申报的技术验证调查表》,并判断其与企业的内控机制是否匹配。
(3)省局根据《关联交易主要风险和审核要点》(附后),识别企业出现的关联交易风险。
分析过程中,省局要求异地的关联方或可比企业提供相关资料的,填写《特别纳税调整工作联系单》,发给关联方省税务机关办理。
(4)省局根据风险分析结果,分户填制《企业关联关系认定表》、《企业关联交易认定表》、《企业可比性因素分析认定表》和《关联交易风险分析底稿》,提出拟开展转让定价调查的企业名单,并完成重点分析评估报告,一并上报总局。
(5)税务总局对各地上报的风险分析结果进行复核,确定实施风险应对的企业名单,下发各省局开展风险应对。
(三)风险应对阶段
1.引导企业自行调整
对于低风险企业,省级局对企业出具风险建议书,对其主要关联交易风险和管理措施进行提示;对于中等风险企业,通过政策宣传、特别纳税调整遵从引导等方式,鼓励纳税人依据特别纳税调整相关规定自行调增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并按税屋有关规定将调整数据通过特别纳税调整案件管理系统上报税务总局审核。税务总局审核后,通过特别纳税调整案件管理系统反馈省局。
2.组织转让定价调查立案
对于企业拒绝自行调整,或者自行调整不合理的,省局填制《特别纳税调整立案审核表》,附立案报告及相关资料,通过特别纳税调整案件管理系统报税务总局审核。税务总局审核是否同意立案,并将结果通过特别纳税调整案件管理系统反馈省局。
3.分析评估企业的预约定价安排意向
对于企业提出的预约定价安排的意向,按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于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的意向由税务总局审核,单边预约定价的意向由省局审核,按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四)反馈提高阶段
1.各省根据税务总局在风险初评与风险复核环节下发的企业名单,编制分户关联交易税收风险管理报告,并填制完成《关联交易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情况统计表》,一并上报税务总局。
2.税务总局组织分析关联交易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情况,确定普遍性涉税风险,修订大企业关联交易涉税风险列表,初步搭建大企业关联交易税收风险特征库;编制分集团的关联交易税收风险建议书。
3.完善大企业关联交易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指引。
附:
关联交易主要税收风险和审核要点
类型一:跨境关联交易审核
审核要点:是否通过关联交易向境外转移利润。
1.有形资产购销
主要审核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或价格是否合理。
(1)利润水平比较
将关联交易利润率与该企业的非关联交易利润率比较,或与同行业一般利润水平比较,或与集团公司或其对应部门的利润水平比较,或与关联交易对方利润水平比较等等。
跨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不应承担金融危机的市场和决策风险,按照功能风险与利润相配比的原则,应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对这类长期亏损和微利的企业,应重点审核。
(2)交易价格比较
将关联交易价格与企业内部同种商品的非关联交易价格比较,或与关联方再销售价格比较,或与独立第三方可比交易价格比较等等。
2.关联资金融通
主要审核是否通过关联方之间的资金融通(包括长短期资金拆借、担保、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转移利润。
(1)与金融机构或独立第三方的同类同期借款比较,利率标准是否合理。
(2)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比率是否超过规定标准,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规定上限: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3)对支付给避税地公司的利息,应当关注可能存在的避税安排。
3.关联技术使用费、商标费支付
(1)公司是否有使用该技术、商标的真凭实据。如果支付给避税地公司,应结合对方公司是否有相应的机构、人员、费用来判断其合理性。
(2)境内企业使用该技术或商标后是否获得了预期收益或相应的利润。如果没有,则应审查该技术、商标是否具有值得付费使用的商业价值。
(3)境内贡献审核:境内企业是否参与技术开发、商标推广并获得合理回报。
(4)与技术许可相关的境外关联方派人员提供技术支持服务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4.关联服务费支付
(1)是否真实提供了服务。核查对应的合同、人员往来或相关服务记录,防止通过巧立名目收费转移利润。注意审查是否支付给避税地的空壳公司。
(2)可比情况下,独立企业是否愿意或有必要付费接受该服务。即该项服务是否真正使企业受益。防止出现关联企业受益、本企业买单的现象。
(3)与行业一般水平比较,支付标准是否合理。
(4)股东作为投资者收取的、没有提供服务的管理费不得税前列支。
(5)如果是境外集团总部/区域总部提供的共享服务,共享服务中心的成本基数归集是否合理?向各个受益公司分摊服务费的分摊标准是否合理。
类型二:境内关联交易审核
审核要点:是否通过关联交易向低税负或处于优惠期间的企业转移利润避税。
1.制造企业
主要审核企业与享受税收优惠(先进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等)的关联企业交易的价格或利润水平是否合理:
(1)同种商品的关联交易价格是否低于非关联交易价格。
(2)利润水平是否低于行业一般水平,是否显著低于集团(上市公司)或其对应部门平均利润水平。
(3)企业是否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同时又支付技术特许权使用费?企业是否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同时从事合约研发服务。
(4)企业是否存在不合理归集集团的相关费用。
2.房地产企业
主要审核是否向关联方转移土地增值额或利润额,以少交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由于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企业特有的税种,向上下游关联企业转移增值额避税,成为房地产企业的首选。
(1)房地产业务的上游或下游是否存在关联企业。包括上游的施工企业、装修企业和材料设备提供商,下游的商场、宾馆酒店、置业或物业公司等。
(2)是否存在受地产商控制的施工企业(构成关联企业)。
(3)关联交易的单位建筑成本与费用,是否显著高于其他企业的同类建筑造价或预算造价,以多开建筑业发票方式虚增施工成本。
(4)销售给关联方的商铺、住房价格是否明显低于非关联正常价格。
(5)相对土地成本,项目的土地增值率或利润率是否显著偏低。
3.互联网企业
主要审核是否将属于互联网企业的利润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到享受软件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等税收优惠的关联企业。
(1)享受税收优惠的关联企业的利润水平是否明显过高。
(2)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业务的企业的利润水平是否明显低于合并报表平均利润。
(3)各种关联交易的价格和交易条件是否明显区别于非关联交易。
(4)是否将公司已享受过税收优惠的业务注入新成立公司,重新享受先进技术企业等税收优惠。
4.总部企业
主要审核是否通过关联交易或不合理商业安排减轻集团整体税负, 重点关注:集团下属公司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本部利润水平亏损、微利或显著低于集团合并利润水平的企业。
(1)是否通过关联交易向下属享受税收优惠或财政返还的子公司转移利润,以少缴企业所得税,导致总部企业利润明显低于正常水平。
(2)是否不收或不按正常标准收取下属公司的商标费、技术使用费、服务费、租金、利息等,以少缴营业税。总部企业容易忽视前述费用或不按正常标准收取费用,应当予以注意。
(3)是否将公司已享受过税收优惠的业务注入新成立公司,重新享受先进技术企业等税收优惠。
(4)属于股东投资活动的成本是否作为服务费分摊至子公司。
类型三:非合理商业安排审核
审核要点:是否存在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而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包括滥用税收优惠、滥用税收协定、滥用公司组织形式、利用避税港避税、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等。
1.利用税收优惠避税
把老公司已享受税收优惠的业务注入新设立的企业(如软件企业等),重新享受税收优惠。
2.滥用税收协定避税
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公司是不具有实际功能的导管公司。
3.滥用公司组织形式避税
通过转让境外空壳公司的股权从而间接转让境内企业股权,逃避缴纳股权转让所得税。
4.利用避税港避税
企业设立在海外低税率地区的受控境外子公司未合理地分配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