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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货物类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
1、政策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五条规定,本文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1)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第一条)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第二条)
2、执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已经征税的事项,不再调整;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
(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款)
[财税(2014)57号第二条规定,本文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一项)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二项)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三项)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款第四项)
5、自来水。
(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五项)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款第六项)
附注:纳税人加工和销售珠宝玉石征收增值税问题
对于加工、销售珠宝玉石的纳税人应按现行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规定办理认定手续。凡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应依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实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
(三)经销的下列货物
1、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四款)
[财税(2014)57号第三条规定,本文第二条第(四)项“依照4%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四款第一项)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四款第二项)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四款第三项)
2、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
(财税[2009]9号第三条)
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财税(2014)57号第二条规定,本文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3、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第一条第一款)
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第一条第二款)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第二条)
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第三条)
4、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
自2016年4月1日起,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兽用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第一条第一款)
兽用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兽用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第一条第二款)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第二条)
5、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国税函[2009]456号第二条第一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四条规定,本文第二条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修改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选择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国税函[2009]456号第二条第二款)
(四)销售收购的再生资源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1、再生资源的定义
本公告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其中,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第一条第(一)项)
2、适用简易计税的条件
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第一条第(二)项第1目)
(2)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
(3)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第一条第(二)项第3目)
【提示:适用简易计税政策,没有第三条中“收购环节发票取得”的有关要求】
3、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征免增值税
除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发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第二条)
【思考: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征免增值税的规定有哪些?——
(1)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4、税务管理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纳税人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纳税申报、发票开具、即征即退等事项的管理工作,保障纳税人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纳税事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第六条)
5、执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除“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外同时废止,“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有关规定可继续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已处理的事项,如执行完毕则不再调整;如纳税人受到环保、税收处罚已停止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时间超过6个月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则自本公告执行的当月起,可重新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如纳税人受到环保、税收处罚已停止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时间未超过6个月,则自6个月期满后的次月起,可重新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第七条)
附注:禁止违规财政返还、奖补
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给予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纳税人财政返还、奖补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第一条第(三)项)
(五)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
1、政策内容
(1)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财税〔2018〕47号第一条)
(2)自2018年5月1日起,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税〔2018〕47号第二条)
2、主要概念
本通知所称抗癌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抗癌制剂及原料药。抗癌药品清单(第一批)见附件。抗癌药品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
(财税〔2018〕47号第四条)
3、核算要求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抗癌药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简易征收政策。
(财税〔2018〕47号第三条)
(六)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
1、政策内容
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财税〔2019〕24号第一条)
[总局解读:纳税人经营多种罕见病药品,在选择简易计税时,是需要对多种药品同时选择简易计税,还是可以对其中某种罕见病药品选择简易计税?
答:为充分保障纳税人权益,使纳税人能根据自身经营情况作出最优选择,当纳税人同时经营多种罕见病药品时,可以只对其中某一个或多个产品选择简易计税。如某药品企业同时生产A、B两种罕见病药品,经过计算,企业对A药品选择简易计税较为有利,但B药品适用一般计税办法税负更低,则企业可以仅对A药品选择简易计税。]
2、核算要求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罕见病药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简易征收政策。
(财税〔2019〕24号第三条)
3、主要概念
本通知所称罕见病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罕见病药品制剂及原料药。罕见病药品清单(第一批)见附件。罕见病药品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
(财税〔2019〕24号第四条)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公告2020年第39号附件1)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公告2020年第39号附件2)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公告2022年第35号附件1)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公告2022年第35号附件2)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公告2022年第35号附件3)
二、服务类
(一)建筑业的有关规定
1、清包工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七款第一项)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七款第一项第一目)
2、甲供工程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七款第二项第一目)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七款第二项第二目)
附注: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中的甲供材问题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财税〔2017〕58号第一条第一款)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财税〔2017〕58号第一条第二款)
3、老项目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七款第三项第一目)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七款第三项第二目)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七款第三项第二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七款第三项第二目)
附注:建筑业简易计税的备查
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1)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八条第一款)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八条第二款)
(二)销售机械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另见:兼营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
(三)老房产的租赁
另见:计税方法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
(五)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六款第四项)
(六)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六款第五项)
(七)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六款第一项)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六款第一项第一目)
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六款第一项第二目)
【问:网约车公司通过自营车辆和其他车辆提供客运服务,是否可以享受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属于上述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因此,网约车提供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1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八)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1]体育[2]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六款第三项)
附注: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
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第一条)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第三条)
(九)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财税〔2016〕68号第三条)
(十)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3],
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140号第十三条)
(十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另见:
(十二)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
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财税〔2016〕68号第四条)
(十三)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另见
(十四)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140号第十二条第一款)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六)项中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参照上述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140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研究:律所:一般纳税人,可否简易计税?】
(十五)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六款第二项第一目)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十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
为支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加大对乡村振兴的支持力度,现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1、政策内容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第一条)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第四条)
2、主要概念
(1)本通知所称农户
本公告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第二条)
(2)本通知所称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
本公告所称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注册在农村地区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贷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第三条)
(十七)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46号第三条第一款)
1、村镇银行
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财税〔2016〕46号第三条第二款)
2、农村资金互助社
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财税〔2016〕46号第三条第三款)
3、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
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财税〔2016〕46号第三条第四款)
4、县(县级市、区、旗)
不包括直辖市和地级市所辖城区。
(财税〔2016〕46号第三条第五款)
(十八)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46号第四条第一款)
1、农户贷款
指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的贷款,但不包括按照《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农户小额贷款。
(财税〔2016〕46号第四条第二款)
2、农户
指《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项所称的农户。
(财税〔2016〕46号第四条第三款)
3、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
指金融机构发放给注册在农村地区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贷款。
(财税〔2016〕46号第四条第四款)
(十九)资管产品增值税
另见:
三、不动产类
另见:
[1]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2]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3]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七款第二项第一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