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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财会〔2016〕22号第一条 )
(一) “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专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其中:
(财会〔2016〕22号第一条第一款)
1.“进项税额”专栏
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财会〔2016〕22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
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财会〔2016〕22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3.“已交税金”专栏
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
(财会〔2016〕22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
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
(财会〔2016〕22号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5.“减免税款”专栏
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
(财会〔2016〕22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6.“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
记录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财会〔2016〕22号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7.“销项税额”专栏
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财会〔2016〕22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七项)
8.“出口退税”专栏
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
(财会〔2016〕22号第一条第一款第八项)
9.“进项税额转出”专栏
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财会〔2016〕22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九项)
(二)“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税”或“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
(财会〔2016〕22号第一条第二款)
(三)“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财会〔2016〕22号第一条第三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预缴增值税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七款第三项)
(四)“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
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财会〔2016〕22号第一条第四款)
(五)“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
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财会〔2016〕22号第一条第五款)
(六)“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
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财会〔2016〕22号第一条第六款)
(七)“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核算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财会〔2016〕22号第一条第七款)
(八)“简易计税”明细科目
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财会〔2016〕22号第一条第八款)
(九)“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核算增值税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发生的增值税额。
(财会〔2016〕22号第一条第九款)
(十)“代扣代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核算纳税人购进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的应税行为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财会〔2016〕22号第一条第十款第一项)
二、小规模纳税人
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上述专栏及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外的明细科目。
(财会〔2016〕22号第一条第十款第二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