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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瞒报计税销售额的检查。
应对下列问题运用账证核对法逐项查证:
(国税发[1998]44号第十四条附件1第一条)
(一)发票上填开的销售额与有关收入账户中的记录是否一致;
(国税发[1998]44号第十四条附件1第一条第一款)
(二)有无计税销售额记入往来账户问题;
(国税发[1998]44号第十四条附件1第一条第二款)
(三)有无将计税销售额或差价记入“应付福利费”,“投资收益”,“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账户,逃避纳税的现象;
(国税发[1998]44号第十四条附件1第一条第三款)
(四)以物易物有无不反映销售而只办理存货之间转账的问题;
(国税发[1998]44号第十四条附件1第一条第四款)
(五)有无发生销售不反映销售额,而是以“生产成本”,“产成品”,“库存商品”等存货账户以及资金账户或往来账户对转的问题;
(国税发[1998]44号第十四条附件1第一条第五款)
(六)有关收入账户的红字冲销记录有无足以证明业务确实发生的证据;
(国税发[1998]44号第十四条附件1第一条第六款)
(七)视同销售业务不申报纳税。检查“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长期投资”,“营业外支出”等账户的借方记录,核对会计凭证,查明视同销售是否按规定申报了计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国税发[1998]44号第十四条附件1第一条第七款)
二、迟报计税销售额的检查。
(一)将已填开的发票存根联与有关收入账户记录进行核对,看当月实现的收入是否全部入账,有无压票现象;
(国税发[1998]44号第十四条附件1第二条第一款)
(二)对不以销货发票为记账依据的商业零售企业,应查明有无将本月的“销售日报”作为下月原始凭证入账的现象。
(国税发[1998]44号第十四条附件1第二条第二款)
三,适用税率的检查。
看已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所使用的税率是否正确。
(国税发[1998]44号第十四条附件1第三条)
四,虚开发票的检查。
将已填开的发票存根联与其所列货物的明细账记录进行核对,看账证记录是否一致。
(国税发[1998]44号第十四条附件1第四条)
五,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的检查。
以“进项税额”账户为中心,逐一分析每笔记录记账凭证的会计处理和原始凭证所载明的经济业务,看有无将不属于抵扣范围的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国税发[1998]44号第十四条附件1第五条)
六,骗抵进项税额的检查。
将进项凭证与相关的付款凭证,资金账户,相关的存货账户进行核实,凡发现异常的进项凭证或涉嫌虚开,伪造的进项凭证,应委托销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配合查实。
(国税发[1998]44号第十四条附件1第六条第一款)
对依据运费发票等其他扣税凭证计算进项税额的,应检查进项税额计算的正确性和扣税凭证的真实性。
(国税发[1998]44号第十四条附件1第六条第二款)
七,擅自抵扣期初存货进项税额的检查。
对纳税人申报抵扣的期初存货进项税额,应查明是否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验证其计算的正确性。
(国税发[1998]44号第十四条附件1第七条)
八,进项税额转出的检查。
分析“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其他业务支出”,“待处理财产损益”,“营业外支出”以及销售收入类等账户,并核对其会计凭证,看是否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事项,该办理进项税额转出的是否已经转出,转出额确定的是否正确。对兼营免税项目的纳税人,应通过分析有关销售收入和成本账户,看是否按规定办理进项税额转出。
(国税发[1998]44号第十四条附件1第八条)
九,账外经营检查。
涉嫌有账外经营的,可采用突击检查方式,运用盘存法对存货和库存现金进行账实核对,凡相差悬殊的,要进一步查证有无未入账的进项凭证(包括代销,寄存等其他有效凭证)和现金收入凭证,如有未入账凭证,将其所载金额从实存数中扣除后,其结果仍大于账存的,即存在账外经营。
(国税发[1998]44号第十四条附件1第九条)
附注:增值税检查调账方法
增值税检查后的账务调整,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一)若余额在借方
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若余额在贷方
1、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2、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3、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上述账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
(国税发[1998]44号第十四条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