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药监局 密码局 濒管办公告2018年第157号规定,本文附件废止]
为落实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第二批)》予以公布,自2016年4月16日起实施。
本批清单与《财政部等11个部门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16年第40号)》中《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税则号列相同的商品,其“备注”以本批清单为准。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第二批)》有关商品备注的说明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意见,现就《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第二批)》备注2“依法需要经过注册或备案的医疗器械、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说明如下:
一、关于医疗器械相关产品
税则号列对应的“中文货品名称”同医疗器械产品不能一一对应,其中属于医疗器械的,应按照医疗器械法规申报注册或备案。依法获准注册或备案的医疗器械产品,方可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醒消费者,购买未经注册产品,存在较大安全风险。已经获得进口医疗器械注册或者通过备案的产品名单,可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数据查询”栏目中“进口医疗器械”和“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数据库中查询。
二、关于保健食品相关产品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其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为统一规范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7月1日实施。届时,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必须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注册,首次进口的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必须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保健食品的,也应当遵守上述规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醒消费者,购买未经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存在食用安全风险。经批准注册或备案的进口保健食品名单,可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数据查询”栏目中“进口保健食品”数据库中查询。
三、关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相关产品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2016年3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对在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进行注册。该办法将于2016年7月1日施行。从2018年1月1日起,在我国销售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包括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必须依法获得产品配方注册证书。
届时,获得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名单,将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