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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4.4.4.1.5 存货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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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所称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二、存货成本的确定

存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

三、存货使用和销售成本的计算方法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释义计价方法中取消了后进先出法,增加了个别计价法

企业可以在上述三种方法中任意选择一种,但是一经选定某种计价方法后,就不得随意变如果需要变更,则应报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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