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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考:涉嫌偷税,是否可以适用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可享受——参见:税务稽查查补税款能否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一、政策内容
(一)一般规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二)特别规定
1、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9〕13号第二条第一款)
【提示:“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目前仅执行到2021年12月31日】
2、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1)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一条)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一条第一款)
(2)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9〕13号第二条第一款)
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上述政策时涉及的具体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一条第二款)
3、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一条)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一条第一款)
(2)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第一条)
4、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1)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
(2)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第一条)
5、至2027年12月31日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三条)
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五条)
二、主要概念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财税〔2019〕13号第二条第二款)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财税〔2019〕13号第二条第三款)
【问:劳务派遣单位的从业人数中,是否含已派出人员?
答:鉴于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已经计入了用人单位的从业人数,本着合理性原则,在判断劳务派遣公司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可不再将劳务派出人员重复计入本公司的从业人数。】
附注(一):分支机构享受标准的判断
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第一条第二款)
附注(二):查账、核定,均可享受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第二条)
附注(三):实际经营不足1年的计算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财税〔2019〕13号第二条第四款)
附注(四):小微企业,统一按季预缴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第七条第一款)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若按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第七条第二款)
附注(五)预缴时“三个指标”的判断
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第四条)
【总局解读第二条第四项】
例1.A企业2020年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2年各季度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以及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如下表所示:
季度 | 从业人数 | 资产总额(万元) | 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值,万元) | ||
期初 | 期末 | 期初 | 期末 | ||
第1季度 | 120 | 200 | 2000 | 4000 | 150 |
第2季度 | 400 | 500 | 4000 | 6600 | 200 |
第3季度 | 350 | 200 | 6600 | 7000 | 280 |
第4季度 | 220 | 210 | 7000 | 2500 | 350 |
解析:A企业在预缴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具体过程如下:
指标 | 第1季度 | 第2季度 | 第3季度 | 第4季度 | |
从业人数 | 季初 | 120 | 400 | 350 | 220 |
季末 | 200 | 500 | 200 | 210 | |
季度平均值 | (120+200)÷2=160 | (400+500)÷2=450 | (350+200)÷2=275 | (220+210)÷2=215 | |
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 | 160 | (160+450)÷2=305 | (160+450+275)÷3=295 | (160+450+275+215)÷4 =275 | |
资产总额(万元) | 季初 | 2000 | 4000 | 6600 | 7000 |
季末 | 4000 | 6600 | 7000 | 2500 | |
季度平均值 | (2000+4000)÷2=3000 | (4000+6600)÷2=5300 | (6600+7000)÷2=6800 | (7000+2500)÷2=4750 | |
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 | 3000 | (3000+5300)÷2=4150 | (3000+5300+6800)÷3= 5033.33 | (3000+5300+6800+4750)÷4=4962.5 | |
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值,万元) | 150 | 200 | 280 | 350 | |
判断结果 | 符合 | 不符合 (从业人数超标) | 不符合 (资产总额超标) | 不符合 (应纳税所得额超标) |
综上,A企业预缴第1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预缴第2、3、4季度企业所得税时,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例2.B企业2022年5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2年各季度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以及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如下表所示:
季度 | 从业人数 | 资产总额(万元) | 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值,万元) | ||
期初 | 期末 | 期初 | 期末 | ||
第2季度 | 100 | 200 | 1500 | 3000 | 200 |
第3季度 | 260 | 300 | 3000 | 5000 | 350 |
第4季度 | 280 | 330 | 5000 | 6000 | 280 |
解析:B企业在预缴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具体过程如下:
指标 | 第2季度 | 第3季度 | 第4季度 | |
从业人数 | 季初 | 100 | 260 | 280 |
季末 | 200 | 300 | 330 | |
季度平均值 | (100+200)÷2=150 | (260+300)÷2=280 | (280+330)÷2=305 | |
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 | 150 | (150+280)÷2=215 | (150+280+305)÷3=245 | |
资产总额(万元) | 季初 | 1500 | 3000 | 5000 |
季末 | 3000 | 5000 | 6000 | |
季度平均值 | (1500+3000)÷2=2250 | (3000+5000)÷2=4000 | (5000+6000)÷2=5500 | |
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 | 2250 | (2250+4000)÷2=3125 | (2250+4000+5500)÷3=3916.67 | |
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值,万元) | 200 | 350 | 280 | |
判断结果 | 符合 | 不符合 (应纳税所得额超标) | 符合 |
综上,B企业预缴第2、4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预缴第3季度企业所得税时,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附注(六):年度中间“三个指标”变化导致的相关问题
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累计情况,计算减免税额。当年度此前期间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第五条)
【总局解读第二条第五项】
例3.C企业2022年第1季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第2季度和第3季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第1季度至第3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相应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2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解析:C企业在预缴2022年第1季度至第3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和减免税额的计算过程如下:
计算过程 | 第1季度 | 第2季度 | 第3季度 |
预缴时,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 | 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
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值,万元) | 20 | 100 | 200 |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累计值,万元) | 20×25%=5 | 100×12.5%×20%=2.5 | 100×12.5%×20%+(200-100)×25%×20%=7.5 |
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万元) | 5 | 0 (2.5-5<0,本季度应缴税款为0) | 7.5-5=2.5 |
已纳所得税额(累计值,万元) | 5 | 5+0=5 | 5+0+2.5=7.5 |
减免所得税额(累计值,万元) | 20×25%-5=0 | 100×25%-2.5=22.5 | 200×25%-7.5=42.5 |
综上,C企业预缴2022年第1、2、3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分别减免企业所得税0元、22.5万元、42.5万元,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5万元、0元、2.5万元。
附注(七):预缴时享受、汇缴不符的处理
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第六条)
三、适用范围
(一)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
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二):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条件,也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政策条件,怎么适用?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虽然后续出台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今年又出台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综合来看,属于一项低税率优惠。由于西部大开发优惠也是低税率优惠,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条件,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可按照自身实际情况从优选择其中一项政策适用优惠税率。
四、享受方式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第三条)
五、享受程序
预缴和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政策,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或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为其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仅个人所得税)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总局解读第三条)
附注:宣传提纲
实施条例采取了按照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分类划分小型微利企业的办法,兼顾行业特点和政策的操作管理。在具体标准上,实施条例借鉴国际做法,结合我国国情,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作为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指标。
(国税函[2008]159号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