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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4.2.1.2 非居民个人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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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薪金所得

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

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附注(一):收入额的确定

同居民纳税人。

附注(二):次数的划分

同居民纳税人。

其他有关内容,参照居民纳税人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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