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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部分地区反映,对于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各种财产(包括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等物品)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不够细化,为增强可操作性,需进一步完善规范。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一)拍卖文字作品
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或者20%(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7]38号第一条第一款)
(二)拍卖其他财产
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7]38号第一条第二款)
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1.据实征收
(1)收入额
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该项财产最终拍卖成交价格为其转让收入额。
(国税发[2007]38号第二条)
(2)财产原值、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个人财产拍卖所得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凭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监制的正式发票、相关境外交易单据或海关报关单据、完税证明等),从其转让收入额中减除相应的财产原值、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国税发[2007]38号第三条)
①财产原值
财产原值,是指售出方个人取得该拍卖品的价格(以合法有效凭证为准)。具体为:
A.通过商店、画廊等途径购买的,为购买该拍卖品时实际支付的价款;
(国税发[2007]38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B.通过拍卖行拍得的,为拍得该拍卖品实际支付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国税发[2007]38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C.通过祖传收藏的,为其收藏该拍卖品而发生的费用;
(国税发[2007]38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D.通过赠送取得的,为其受赠该拍卖品时发生的相关税费;
(国税发[2007]38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E.通过其他形式取得的,参照以上原则确定财产原值。
(国税发[2007]38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②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
指在拍卖财产时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相关税金及附加。
(国税发[2007]38号第三条第二款)
③有关合理费用
指拍卖财产时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拍卖费(佣金)、鉴定费、评估费、图录费、证书费等费用。
(国税发[2007]38号第三条第三款)
纳税人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但不能提供有关税费凭证的,不得按征收率计算纳税,应当就财产原值凭证上注明的金额据实扣除,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7]38号第六条)
2.应纳税额的核定
(1)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7]38号第四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精神,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房屋原值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予以扣除;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方便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纳税人应比照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在房屋拍卖后缴纳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的同时,一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为方便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纳税人应比照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在房屋拍卖后缴纳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的同时,一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7]38号第五条)
二、税款扣缴与纳税申报
(一)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并按规定向拍卖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国税发[2007]38号第七条)
(二)拍卖单位代扣代缴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时,应给纳税人填开完税凭证,并详细标明每件拍卖品的名称、拍卖成交价格、扣缴税款额。
(国税发[2007]38号第八条)
三、税收征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的税收征管工作,在拍卖单位举行拍卖活动期间派工作人员进入拍卖现场,了解拍卖的有关情况,宣传辅导有关税收政策,审核鉴定原值凭证和费用凭证,督促拍卖单位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7]38号第九条)
四、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5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54号)同时废止。
(国税发[2007]38号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