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制定本法。
(《耕地占用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第一款)
【研究:临时占用耕地,也须缴纳耕地占用税——企业临时占用耕地,除特殊情况外,应当计算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可以申请退还耕地占用税。】
一、征税范围的几个概念
(一)耕地
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第三款)
(二)非农业建设
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属于税法所称的非农业建设,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自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之日起3年内依法复垦或修复,恢复种植条件的,比照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退税。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十九条)
(三)其他农用地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1、园地
包括果园、茶园、橡胶园、其他园地。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
前款的其他园地包括种植桑树、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药材等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园地。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二十条第二款)
2、林地
包括乔木林地、竹林地、红树林地、森林沼泽、灌木林地、灌丛沼泽、其他林地,不包括城镇村庄范围内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前款的其他林地包括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林地。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3、草地
包括天然牧草地、沼泽草地、人工牧草地,以及用于农业生产并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权证的草地。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二十二条)
4、农田水利用地
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二十三条)
5、养殖水面
包括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二十四条)
6、渔业水域滩涂
包括专门用于种植或者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带和滩地,以及用于种植芦苇并定期进行人工养护管理的苇田。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二十五条)
附注: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
用于农业生产并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权证的草地,以及用于种植芦苇并定期进行人工养护管理的苇田,属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
对占用上述草地、苇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令第103号第三项第24目规定,本文废止]
二、不征税范围
(一)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第二款)
(二)占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二条第三款)
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二十六条)
三、纳税人的确定
1.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二条第一款)
2.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二条第二款)
附注:落实私房政策的纳税人
落实私房政策,因原房产无法退还,由占用单位新建房屋退赔的,占用耕地由建房单位纳税;作价退赔由房产主自建新房,占用耕地由房产主纳税。
((1987)财农字第316号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