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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
5 纳税申报、税收征管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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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地点、征收机关

纳税人占用耕地,应当在耕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二十八条)

耕地占用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耕地占用税法》第九条)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期限

(一)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法》第十条第一款)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其实际占地的当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第五条)

(二)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的当日。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三)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需要补缴耕地占用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用途当日,具体为:经批准改变用途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批准文件的当日;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的当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第四条)

根据税法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申报补缴税款,补缴税款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改变用途时当地适用税额计算。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十七条)

三、纳税申报表

(一)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1、【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docx


2、【 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docx


附注1:税源信息,如何填报

纳税人仅就发生纳税义务的税种填报对应的税源明细表。

(1)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等稳定税源,可以“一次填报,长期有效”。例如,某企业按季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8月15日购入厂房,假设当季申报期为10月1日至10月20日,则企业可在8月15日至10月20日之间的任意时刻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然后申报,只要厂房不发生转让、损毁等变化情况,就可以一直使用该税源明细表。

(2)对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资源税等一次性税源,可以在发生纳税义务后立即填写税源明细表,也可以在申报时填报所有税源信息。例如,某煤炭企业分别在8月5日、10日、15日销售应税煤炭并取得价款,则可当天立即填写资源税税源明细表,也可以在申报期结束前,一并填报所有税源信息。

附注2:税源信息,如何变更?

(1)税源信息没有变化的,确认无变化后直接进行纳税申报。

(2)税源信息有变化的,通过填报《税源明细表》进行数据更新维护后再进行纳税申报

可以自由选择维护税源信息的时间,既可以在申报期之前,也可以在申报期内。可以直接修改已填写的税源明细表。例如,纳税人填写了印花税税源明细表,申报前发现遗漏了应税合同信息,则可直接修改已填写的税源明细表,补充相应合同信息,然后继续申报或更正申报。

附注3:纳税申报,如何合并?

各税种统一采用《财产行为税纳税申报表》,一张主表和一张减免税附表。主表为纳税情况,附表为申报享受的各类减免税情况。

1)各税种纳税期限不一致,能合并申报吗?

可以合并申报。

例,某企业按季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月汇总缴纳印花税,则在4月征期内,该企业可以合并申报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和3月份印花税。

例2,某企业按季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月15日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则在4月征期内,该企业可以合并申报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和3月15日耕地占用税。

2)各税种是否必须一次性申报完毕?

不强制要求,可以自由选择一次性或分别申报当期税种。例如,7月应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和资源税等4个税种,7月5日申报时只申报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等3个税种,遗漏了资源税,则可在申报期结束前单独申报资源税,不用更正此前的申报。

3)多个税种后,只更正申报一个税种怎么办?

支持单税种更正,不影响其他已申报税种。例如,一次性申报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和资源税等4个税种,随后发现资源税申报错误,则可以仅就资源税进行更正申报。更正时,修改资源税税源明细表再单独更正申报即可,无需调整其他已申报税种。

4)合并申报,对房地产交易税收申报有影响吗?

目前,在房地产交易税收申报时一般使用不动产登记办税功能模块中的增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表、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表、土地交易纳税申报表,合并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所得税、印花税、契税等。

合并申报后,不动产登记办税有关申报表单仍可以继续使用。

(根据总局解读整理)

[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对于各个税种的完税证明开具是否有影响?

答: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不影响各税种完税证明的开具。纳税人可登录电子税务局进行合并申报,也可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窗口办理业务,申报纳税后,按照现行规定申请开具完税证明。]


(二)附表资料

1、正常申报资料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时,应填报《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同时依占用应税土地的不同情形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1)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2)临时占用耕地批准文件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三3)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应提供实际占地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其中第(一)项和第(二)项,纳税人提交的批准文书信息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的,纳税人只需要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材料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第七条第二款)

2、减免税留存资料

耕地占用税减免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纳税人根据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第九条第一款)

符合耕地占用税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留存下列材料:

(1)军事设施占用应税土地的证明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

(2)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应税土地的证明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

(3)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应税土地的证明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第九条第二款第三项)

(4)农村居民建房占用土地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第九条第二款第四项)

(5)其他减免耕地占用税情形的证明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第九条第二款第五项)

3、申请退税查验资料

纳税人符合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一条、《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退税的,纳税人应提供身份证明查验,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1)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第十条第一款)

(2)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第十条第二款)

附注:共同申请退税资料

纳税人、建设用地人符合《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共同申请退税的,纳税人、建设用地人应提供身份证明查验,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①纳税人应提交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第十一条第一款)

 ②建设用地人应提交使用耕地用途符合免税规定的证明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4、税务受理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后,应审核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项目间逻辑关系是否相符。审核无误的即时受理;审核发现问题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第八条)

四、部门协作及税收前置

(一)部门协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地区跨部门耕地占用税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换工作机制。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三十条第二款)

1.信息共享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农用地转用、临时占地等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农用地转用、临时占地等信息,包括农用地转用信息、城市和村庄集镇按批次建设用地转而未供信息、经批准临时占地信息、改变原占地用途信息、未批先占农用地查处信息、土地损毁信息、土壤污染信息、土地复垦信息、草场使用和渔业养殖权证发放信息等。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三十条第一款)

2.纳税申报数据材料信息的认定

纳税人占地类型、占地面积和占地时间等纳税申报数据材料以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为准;未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材料信息不完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出具认定意见。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三十一条)

3.纳税申报数据异常的复核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可以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复核,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

(《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包括下列情形:

(1)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2)纳税人已申请用地但尚未获得批准先行占地开工,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3)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大于批准占用耕地面积,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4)纳税人未履行报批程序擅自占用耕地,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5)其他应提请相关部门复核的情形。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三十二条第五款)

(二)税收前置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耕地占用税法》第十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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