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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契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附注:监狱管理部门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监狱建设免征契税
监狱管理部门是对犯罪人员执行刑罚的机关,其所承担的公务有一定特殊性,除干警办公用房外,监舍也是执行公务的必备条件。因此,对监狱管理部门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监狱建设,视同国家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免征契税。
附注:私立医院承受房屋权属征收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事业单位性质的医院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医疗的,免征契税,其他性质的医疗单位不在免税之列。你区北海市先觉新医正骨医院不属于(公有)事业单位,对其购买房屋作为医疗用房应照章征收契税。
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是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保障和管理方式的调整,是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一。为配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的顺利实施,免征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及附属用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所涉及的契税。
附注(一):承受综合人防工程产权用于商业服务业征收契税
根据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你省七台河市市建二公司将开发建设的综合人防工程部分建筑单元产权出售给个体经营者从事商业服务业,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对其产权承受者照章征收契税。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契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一)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限于上述三类单位中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的非营利法人和非营利组织。其中:
1.学校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实施学历教育的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一目)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办学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第一条)
2.医疗机构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医疗机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目)
3.社会福利机构的具体范围为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三目)
(二)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土地、房屋用途具体如下:
1.用于办公的,限于办公室(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三条第二项第一目)
2.用于教学的,限于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三条第二项第二目)
3.用于医疗的,限于门诊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三条第二项第三目)
4.用于科研的,限于科学试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三条第二项第四目)
5.用于军事设施的,限于直接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的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三条第二项第五目)
6.用于养老的,限于直接用于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土地、房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三条第二项第六目)
7.用于救助的,限于直接为残疾人、未成年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土地、房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三条第二项第七目)
(三)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申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三项)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契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四、夫妻之间变更、离婚析产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契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二)离婚析产
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第一条)
【思考:第一次分割后,因有法定情形,重新分割,是否免税?】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契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契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七、国务院规定免征或减征契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契税法》第六条第二款)
(一)首次购买公房、集资建房、首次分房
1、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第二条第一款)
2、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比照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第二条第二款)
3、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契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第二条第三款)
【思考:购得公房后,对外出售,是否按《契税法》第八条,予以补缴?】
(二)经济适用房
1、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财税[2008]24号第一条第五款)
2、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财税[2008]24号第一条第六款)
(三)个人购买住房
1、政策内容
(1)家庭唯一住房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财税〔2016〕23号第一条第一款)
(2)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财税〔2016〕23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财税〔2016〕23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执行。
(财税〔2016〕23号第三条第一款)
2、政策享受
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财税〔2016〕23号第一条第三款第一项)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财税〔2016〕23号第一条第三款第二项)
[税总函〔2019〕266号附件第七项规定,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纳税人办理个人购买住房按规定减免契税时,需提供购房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时,无须提供原民政部门开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1号第一条)
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优惠申请时,应当做好纳税人家庭成员状况认定工作。如果纳税人为成年人,可以结合户口簿、结婚(离婚)证等信息判断其婚姻状况。无法做出判断的,可以要求其提供承诺书,就其申报的婚姻状况的真实性做出承诺。如果纳税人为未成年人,可结合户口簿等材料认定家庭成员状况。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1号第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迅速将这一便民措施落实到位,切实做好对一线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措施落实不折不扣;同时,应当加强督导检查,及时发现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发现一起、纠正一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1号第三条)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 结婚证(已婚的提供) 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第一条)
【总局解读第六条:享受减征契税政策需提供的“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具体怎么办?——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时,应申请或授权相关部门查询家庭成员信息和家庭住房情——
(1)具备查询条件的——税务机关取得公安机关、民政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传递的信息;
(2)暂不具备查询条件的——纳税人可以自愿书面承诺办理,税务机关事后通过与相关部门信息联网比对等方式适时进行核查。】
3、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财税〔2016〕23号第三条第三款)
(四)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第三条)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第八条)
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纳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的相关材料、配套建设管理公租房相关材料、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相关材料、公租房租赁协议等留存备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第九条)
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第十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五)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
1、政策内容
(1)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财税〔2013〕101号第三条)
(2)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财税〔2013〕101号第四条)
[税总函〔2019〕266号附件第八项规定,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的棚户区被征收人,在办理减按1%征收契税时,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已结婚的)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 结婚证(已婚的提供) 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第一条)
【总局解读第六条:享受减征契税政策需提供的“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具体怎么办?——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时,应申请或授权相关部门查询家庭成员信息和家庭住房情——
(1)具备查询条件的——税务机关取得公安机关、民政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传递的信息;
(2)暂不具备查询条件的——纳税人可以自愿书面承诺办理,税务机关事后通过与相关部门信息联网比对等方式适时进行核查。】
(3)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3〕101号第五条)
2、主要概念
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
(财税〔2013〕101号第六条)
(六)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
1、政策内容
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第一条第三款)
2、主要概念
(1)本公告所称社区
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第三条第一款)
(2)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
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第三条第二款)
(3)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
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3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第三条第三款)
(4)为社区提供家政服务的机构
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家政服务是指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医疗机构为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提供的照护服务,以及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的保洁、烹饪等服务。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第三条第四款)
3、执行期限
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第四条)
(七)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
1、政策内容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第一条)
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第六条第二款)
2、主要概念
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第六条第一款)
3、申报与备查
符合上述条件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行申报享受减免税优惠,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第七条)
4、执行期限
上述政策(第五条除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第八条)
(八)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
为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现就继续执行有关契税政策公告如下:
1、政策内容
(1)企业改制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第一条)
(2)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第二条)
(3)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第三条)
(4)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第四条)
(5)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第五条)
(6)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第六条第一款)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第六条第二款)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第六条第三款)
(7)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第七条)
(8)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第八条)
(9)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第九条)
2、主要概念
本公告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第十条第一款)
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存续,企业改制重组的,是指原改制重组企业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事业单位改制的,是指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必须存在于改制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第十条第二款)
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第十条第三款)
3、执行期限
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第十一条)
(九)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
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财税〔2012〕82号第一条)
(十)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现就有关契税、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1、政策内容
(1)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财税〔2017〕55号第一条)
(2)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财税〔2017〕55号第二条)
(3)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财税〔2017〕55号第三条)
(4)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与个体农民间或个体农民与个体农民间,为了耕作便利,而相互交换土地,经收具当地乡人民政府证明,区人民政府审核属实者,无论两方交换价值是否完全相等,一律免征契税。
((54)财农范字第85号第三条)
2、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17〕55号第四条)
(十一)个体户、合伙企业与个人之间房地产的互转
1、私人以自有的房地产、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为资产,因其产权未起变化,不征契税。
((54)财农范字第85号第二条第一款)
2、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财税〔2012〕82号第六条第一款)
3、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
(财税〔2012〕82号第六条第二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附件第6条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列入目录内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合 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
(十二)外国分行改制
外国银行分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承受原外国银行分行的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第三条)
(十三)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
1、政策内容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在清算过程中催收债权时,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所发生的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财税〔2003〕141号第二条第三款)
2、主要概念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者外,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被撤销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2003〕141号第一条)
3、执行日期及衔接
本通知自《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生效之日起开始执行。凡被撤销金融机构在《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生效之日起进行的财产清理和处置的涉税政策均按本通知执行。
(财税〔2003〕141号第六条第一款)
本通知发布前,属免征事项的应纳税款不再追缴,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财税〔2003〕141号第六条第二款)
(十四)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
1、政策内容
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应缴纳的契税。
(财税[2001]10号第三条第三款)
2、主要概念
收购、承接不良资产是指资产公司按照国务院法规的范围和额度,对相关国有银行不良资产,以账面价值进行收购,同时继续债权、行使债权主体权利。具体包括资产公司承接、收购相关国有银行的逾期、呆滞、呆账贷款及其相应的抵押品;处置不良资产是指资产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为使不良资产的价值得到实现而采取的债权转移的措施。具体包括运用出售、置换、资产重组、债转股、证券化等方法对贷款及其抵押品进行处置。
(财税[2001]10号第二条)
3、适用范围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经其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除另有法规者外,资产公司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资产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2001]10号第一条)
资产公司除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业务外,从事其他经营业务或发生本通知未法规免税的应税行为,应一律依法纳税。
(财税[2001]10号第四条)
4、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资产公司成立之日起开始执行。此前的法规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地财政、税务部门及资产公司要密切关注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映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顺利实施。
(财税[2001]10号第五条)
(十五)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
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及运输主业的,免征契税;对于因其他用途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应照章征收契税。
(财税[2007]11号第四条)
(十六)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第三条)
附注:【执行日期、追溯适用】
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照上述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款或办理税款退库。已向处置不动产的购买方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第七条)
(十七)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
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三条)
对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第四条)
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