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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
1.6.2 税务标准化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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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为加强税务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规范标准的制定(修订)程序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税务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国税发〔2010〕61号第一条)

(一)主要概念

1.税务行业标准

指尚无国家标准、且需要在税务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业务和技术标准规范。税务行业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持与国家标准及其他行业标准的协调统一。

国税发〔2010〕61号第二条)

2.税务行业标准化管理

主要包括税务行业标准的立项、制定(修订)、审批、发布、实施和复审等。

国税发〔2010〕61号第三条)

(二)分类

税务行业标准分为税务业务标准和税务技术标准。

国税发〔2010〕61号第四条第一款)

税务业务标准指税务管理工作中的岗责、流程、操作规范及相关保障等标准规范;税务技术标准指涉及税务信息基础设施、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等标准规范。

国税发〔2010〕61号第四条第二款)

税务行业标准的编号由税务行业标准代号、顺序号及年号组成。其中,税务行业标准代号为SW(推荐性标准在“SW”后加“/T”),年号为完整的年份,顺序号为自然数字顺序编排,顺序号和年号中间用“-”分隔。

国税发〔2010〕61号第五条)

二、组织和职责

(一)总局主管部门及职责

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是税务行业标准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税务行业标准,承担以下职责:

1.贯彻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代表税务行业参加国家级的标准化活动;

国税发〔2010〕61号第六条第一款)

2.研究制定税务行业标准化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负责制定标准工作总体规划和标准体系;

国税发〔2010〕61号第六条第二款)

3.组织税务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维护,负责税务行业标准的立项、审批、发布等,并报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国税发〔2010〕61号第六条第三款)

4.组织标准的实施和复审,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税发〔2010〕61号第六条第四款)

 5.组织标准化工作的培训、宣传和对外交流;

国税发〔2010〕61号第六条第五款)

6.其他与标准化相关的工作。

国税发〔2010〕61号第六条第六款)

(二)总局其他部门职责

国家税务总局各相关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汇总各地对应业务部门提出的标准立项建议;

国税发〔2010〕61号第七条第一款)

2.提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税务行业标准的立项申请;

国税发〔2010〕61号第七条第二款)

 3.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税务行业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和送审报批;

国税发〔2010〕61号第七条第三款)

 4.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税务行业标准的实施及监督检查。

国税发〔2010〕61号第七条第四款)

(三)各省局主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协同相关处室做好本地区标准化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提出标准制定、修订需求和建议;

国税发〔2010〕61号第八条第一款)

2.承担总局下达的行业标准起草工作;

国税发〔2010〕61号第八条第二款)

 3.配合行业标准的征求意见和审查工作;

国税发〔2010〕61号第八条第三款)

 4.落实标准在本地区的实施工作,并对实施情况和效果开展监督检查。

国税发〔2010〕61号第八条第四款)

三、标准的立项

(一)立项条件

申请立项的税务行业标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税务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满足税务行业实际工作需要;

国税发〔2010〕61号第十三条第一款)

2、无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现行的行业标准需要修订。

国税发〔2010〕61号第十三条第二款)

(二)立项时间

税务行业标准工作实行年度立项制度。总局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每年10月底前向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报送下一年度制定(修订)行业标准的立项申请。涉及保密等特殊需求的立项申请可随时申报。

国税发〔2010〕61号第九条)

(三)立项申请

标准立项申请需填写《税务行业标准立项申请书》(附件1),明确说明拟制定(修订)标准的基本情况、主要内容、进度计划和预算等。

国税发〔2010〕61号第十条)

(四)汇总审核

征管和科技发展司负责组织对提交的税务行业标准立项申请进行汇总、审核,交相关司局确认后拟定标准项目年度计划,一般项目报主管局长审批,重大项目报局务会审定,确定本年度行业标准项目及标准起草部门,下达标准制定计划。

国税发〔2010〕61号第十一条)

(五)项目调整

标准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需要调整,应填写《税务行业标准项目调整申请表》(附件2),报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审批。

国税发〔2010〕61号第十二条)

四、标准的制定(修订)、审批和发布

(一)标准制定

根据标准项目年度计划的安排,总局各司局负责组织行业标准的制定或修订工作。标准起草部门应成立标准工作组,负责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提出标准送审稿等。

国税发〔2010〕61号第十四条)

1.起草标准

标准应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税务行业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起草,同时编写“税务行业标准编制说明”(附件3)。

国税发〔2010〕61号第十五条)

2.征求意见

标准起草部门负责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送相关各方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连同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4)及其他有关材料一起送交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国税发〔2010〕61号第十六条)

(二)标准审查

1.审查组组成

标准的审查工作由征管和科技发展司牵头组织,成立标准审查小组,标准起草部门配合。标准审查小组的成员应包括相关的业务、技术和标准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

国税发〔2010〕61号第十七条)

2.审查原则

标准审查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须经3/4以上的参审人员同意为通过,审查小组出具审查意见并经参审人员签字。审查小组认为需要作重大修改或者有重要意见分歧的,由审查小组出具审查意见并经参审人员签字后,退回起草部门再次修改。

国税发〔2010〕61号第十八条)

3.审批

审查通过后,标准起草部门形成标准报批稿,并连同编制说明、审查会议纪要、意见汇总处理表、税务行业标准申报单(附件5)及其他必要的材料一起送交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审批。

国税发〔2010〕61号第十九条)

(三)发布备案

税务行业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编号、发布。征管和科技发展司负责向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国税发〔2010〕61号第二十条)

标准发布后,对于非原则性内容修改或补充,由标准起草部门提出修改意见送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必要时经专家审核后以税务行业标准修改单(附件6)的形式发布。

国税发〔2010〕61号第二十三条)

(四)归档与出版

标准制定(修订)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档,按国家税务总局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归档。

国税发〔2010〕61号第二十一条)

税务行业标准定期结册出版发行。

国税发〔2010〕61号第二十二条)

五、标准的实施和复审

(一)实施

税务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推荐性标准可选择使用。在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标准起草部门和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国税发〔2010〕61号第二十四条)

(二)监督

征管和科技发展司与标准起草部门应在标准发布后组织标准的宣传和贯彻,并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税发〔2010〕61号第二十五条)

(三)复审

标准实施后,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根据需要适时组织起草部门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国税发〔2010〕61号第二十六条)

(四)废止

标准复审结果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三种情况。出现下列情况时,相关的标准应当废止并由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

1.标准的适用环境或者条件已不复存在;

国税发〔2010〕61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2.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者新的行业标准已经发布;

国税发〔2010〕61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3.与新发布的法律、法规、制度相违背;

国税发〔2010〕61号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4.其他应当废止的情况。

国税发〔2010〕61号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六、附 则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国税发〔2010〕61号第二十八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均适用本办法。

国税发〔2010〕61号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国税发〔2010〕61号第三十条)

附注:发布税务机构和税务人员代码标准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要求,保障税收征管业务和信息系统整合工作有序推进,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机构代码和税务人员代码标准,现按照税务行业标准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务机构代码

税务机构代码是标识全国范围内所有税务机构的唯一识别码,包括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的代码,该代码广泛应用于核心征管、管理决策等各类税收征管业务和行政管理系统。

税总发〔2018〕129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税务机构代码采用层次编码法共分6层,用11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第1层1位数字,表示税务机构类别(0-国家税务总局, 1-省级及以下税务机构),其后每2位数字为1层,分别表示省、地市、区县、乡镇、股级,具体编码规则详见附件1

税总发〔2018〕129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税收征管业务系统中的税务机构代码使用11位定长码,编码不足11位时,按标准编码规则在右侧加“0”补齐。特殊情况下使用变长码的,从左至右按层次选取编码。但信息系统间进行数据交互共享时,使用11位定长码,使用变长码的需按照转换规则补齐。

税总发〔2018〕129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二)税务人员代码

税务人员代码,是赋予税务系统所有税务人员的唯一身份识别代码,广泛应用于核心征管、人事管理等税收征管业务和行政管理系统。例如在信息采集、申报征收、税收违法违章处理等税收征管业务中,用于标识和记录税务执法操作的人员信息。

税总发〔2018〕129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

税务人员代码采用组合编码法共3段,用11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包括1位“税务人员类型标志”、2位“省级行政区划代码”和8位数字顺序码。其中第1位,国家税务总局人员使用数字“0”,省级及以下税务人员使用“1”、“2”、“5”。具体编码规则详见附件2

税总发〔2018〕129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

其中,计划单列市的税务机构和人员编码要按本标准规定的编码规则进行赋码,并与所在省做好沟通衔接。

税总发〔2018〕129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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