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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
2.1.4 注销登记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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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销登记的情形和时限

(一)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纳税义务的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

(二)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改变税务登记机关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

参见税总征科发〔2022〕87号规定办理。

(三)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撤销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三款)

附注1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业务协同

各省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撤销设立登记等信息,在核心征管系统自动进行数据标识。

税总征科发〔2022〕87号第四条第一款)

对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未在税务部门办理清税且处于正常状态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通知其及时办理税务注销,逾期不办理的,可提请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税总征科发〔2022〕87号第四条第二款)

对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但在核心征管系统2019年5月1日前已被列为非正常户注销状态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直接进行税务注销

税总征科发〔2022〕87号第四条第三款)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有重大问题的,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报告。

(四)境外企业境内建筑安装等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十八条)

二、注销登记的前置事项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税收争议企业注销,税务查不查?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注销的办理

详见:2.1.4.1 注销工作指南(20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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