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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
2.4.3.4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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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利对外支付和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现就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备案范围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附注:同一合同,多次支付的首次备案

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第一条)

[总局解读第四条:如何理解《公告》第一条“首次付汇”含义?《公告》不改变40号公告规定的备案金额标准,即未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单笔对外支付无需进行税务备案。基于同一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单笔支付首次超过等值5万美元时进行税务备案。]

二、除外情形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的对外支付

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

1.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三条第一款)

2.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三条第二款)

 3.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三条第三款)

 4.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三条第四款)

5.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三条第五款)

 6.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三条第六款)

7.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三条第七款)

8.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三条第八款)

9.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本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三条第九款)

10.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三条第十款)

11.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三条第十一款)

12.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三条第十二款)

13.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三条第十三款)

14.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三条第十四款)

15.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三条第十五款)

下列事项无需办理税务备案

(1)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第二条第一项)

(2)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第二条第二项)

[总局解读第五条:《公告》第二条第二款“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具体指什么?“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是指《财政部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410号)第五条列明的情形,即:驻外机构用汇、出国用汇、留学生用汇、外国专家用汇、国际组织会费用汇、救助与捐赠用汇、对外宣传用汇、股金与基金用汇、援外用汇、境外朝觐用汇及部门预算中确定的其他用汇项目。]

 

(二)境外个人的对外支付

境外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对外支付,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四条)

三、提交资料

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在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应向主管税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doc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附件1)

 

附注:备案表的获取

备案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和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1、通过电子税务局等在线方式填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第三条第一项)

2、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并填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第三条第二项)

3、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第三条第三项)

四、税务办理

(一)线上办理

备案人选择在电子税务局等在线方式办理备案的,应完整、如实填写《备案表》并提交相关资料。备案人完成备案后,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第四条)

[总局解读第六条:备案人选择网上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可登录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子税务局,完整、如实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提交备案资料,并记录系统自动生成的《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业务。]

[总局解读第八条:八、如何在异地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及付汇业务?备案人可随时登录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子税务局在线办理备案。备案人填写《备案表》时,可按需要选择全国范围内的付汇银行。备案人完成备案后,即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业务。]

(二)线下办理

备案人选择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备案的,对于提交资料齐全、《备案表》填写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无需当场进行纳税事项审核,应在系统录入《备案表》信息、生成《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备案人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第五条)

(三)问题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发现对外支付项目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应书面告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履行申报纳税或源泉扣缴义务,依法追缴税款,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九条)

五、备案后的更正

[总局解读第七条:在完成税务备案后,若发现《备案表》填写有误或备案项目发生变化应如何处理?在尚未发生对外支付时,备案人可选择在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修改或作废《备案表》;如已发生过对外支付,则不能将《备案表》作废,仅可对《备案表》进行修改。] 

六、部门协作

各级税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加强信息交换工作。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十一条)

七、执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十二条)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和附件2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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