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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
3.2.1.3.1 一般完税证明管理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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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税收票证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依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税务总局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下同)的开具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

自2019年1月1日起,《税收完税证明》不再作为税收票证管理,不再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监制章”,加盖的税务机关印章由“征税专用章”调整为“业务专用章”。具体式样见附件。

税总函〔2018〕628号第一条)

调整后的《税收完税证明》的开具内容、开具方式和管理办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税总函〔2018〕628号第五条)

二、开具

各地税务机关要做好调整后的《税收完税证明》网上开具工作。网上开具的式样与办税服务厅开具的一致,加印电子形式的业务专用章。

税总函〔2018〕628号第四条)

(一)非个税的开具

除本通知第三条规定外,纳税人就特定期间完税情况申请开具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其提供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的服务。

税总函〔2018〕628号第二条)

(二)个税的开具

1.2018年12月31日前

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第一条)

2.2019年1月1日后

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均可以申请开具《纳税记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就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缴(退)税情况申请开具证明的,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为其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税总函〔2018〕628号第三条)

(1)开具方式

①自行申请开具

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申请开具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也可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第三条)

②委托开具

纳税人可以委托他人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办税服务厅代为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A.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第四条第一款)

B.委托人书面授权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第四条第二款)

(2)异议处理

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该项记录中列明的税务机关申请核实。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第五条)

(3)验证服务

税务机关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的验证服务,支持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方式进行验证。具体验证方法见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的相关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第六条)

[总局解读: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因不同打印设备造成的色差,不影响使用效力。]

三、施行日期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行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162号)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税总函〔2018〕628号第七条)

调整完善《税收完税证明》的开具管理,是税务总局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决策。各地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充分运用原有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的信息系统和管理经验,抓紧系统升级、流程优化和宣传咨询等相关工作,确保2019年1月1日顺利实施。

税总函〔2018〕628号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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