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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第三款)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代扣、代收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就进一步加强“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通知如下:
一、“三代”范围
(一)代扣代缴
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税总财务发〔2023〕48号第一条第一项)
(二)代收代缴
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税总财务发〔2023〕48号第一条第二项)
(三)委托代征
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税总财务发〔2023〕48号第一条第三项)
二、“三代”的管理
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开展“三代”工作。税务机关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确定“三代”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扩大“三代”范围和提高“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
(一)税务机关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对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扣缴义务人办理登记。
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
(税总财务发〔2023〕48号第二条第一项)
(二)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相关规定确定委托代征范围,不得将法律、行政法规已确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委托他人代征。
(税总财务发〔2023〕48号第二条第二项)
(三)对于需按比例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税务机关在确定“三代”单位或个人的手续费比例时,应从降低税收成本的角度,充分考虑“三代”单位或个人的业务量、工作成本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手续费支付比例,可根据需要在相应规定的支付比例范围内设置手续费支付限额。
(税总财务发〔2023〕48号第二条第三项)
三、比例和限额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扣税款的0.5%支付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扣缴义务人年度最高限额7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手续费比例的,按规定比例执行。
(税总财务发〔2023〕48号第三条第一项)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车辆车船税,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收税款的1%支付手续费。
(税总财务发〔2023〕48号第三条第二项)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收税款的0.03%支付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扣缴义务人年度最高限额50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
(税总财务发〔2023〕48号第三条第三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其他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收税款的1%支付手续费。其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委托加工消费税,委托受托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不得支付代收手续费。关联关系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确定。
(税总财务发〔2023〕48号第三条第四项)
(五)税务机关委托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船舶车船税,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手续费。
(税总财务发〔2023〕48号第三条第五项)
(六)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代征车辆购置税,税务机关按每辆车支付15元手续费。
(税总财务发〔2023〕48号第三条第六项)
(七)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等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手续费。
(税总财务发〔2023〕48号第三条第七项)
(八)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代征其他零星分散、异地缴纳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支付手续费。
(税总财务发〔2023〕48号第三条第八项)
四、手续费管理
(一)预算管理。
1.“三代”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税总财务发〔2023〕48号第四条第一项第一目)
2.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程序和要求,编报“三代”税款手续费预算。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手续费预算,按代扣、代收、代征所划缴正税的手续费比例编制。
(税总财务发〔2023〕48号第四条第一项第二目)
3.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情况,当年部门预算批复后,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税总财务发〔2023〕48号第四条第一项第三目)
4.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在年度内扣缴义务终止或代征关系终止的,应在终止后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手续费申请资料,由税务机关办理手续费清算。
(税总财务发〔2023〕48号第四条第一项第四目)
5.“三代”税款手续费当年预算不足部分,在下年预算中弥补;结转部分,留待下年继续使用;结余部分,按规定上缴财政。
(税总财务发〔2023〕48号第四条第一项第五目)
6.各级税务机关应强化“三代”税款手续费预算绩效管理,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完善绩效评价方法,提高绩效评价质量,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税总财务发〔2023〕48号第四条第一项第六目)
(二)核算管理。
1.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有关管理规定,及时、全面、完整核算“三代”税款手续费。
(税总财务发〔2023〕48号第四条第二项第一目)
2.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部门决算编报和审核有关要求,真实、准确、全面、及时编报“三代”税款手续费决算,并做好决算审核相关工作。
(税总财务发〔2023〕48号第四条第二项第二目)
(三)支付管理。
1.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本通知规定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税总财务发〔2023〕48号第四条第三项第一目)
2.税务机关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委托代征协议规定履行代扣、代收、代征义务的,不得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税总财务发〔2023〕48号第四条第三项第二目)
3.税务机关之间委托代征税款,不得支付手续费。
(税总财务发〔2023〕48号第四条第三项第三)
(四)监督管理。
1.税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中,存在违反本通知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总财务发〔2023〕48号第四条第四项第一目)
2.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三代”税款手续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检查、审计,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税总财务发〔2023〕48号第四条第四项第二目)
3.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级税务机关均不得从税款中直接提取手续费或办理退库,各级国库不得办理“三代”税款手续费退库。
(税总财务发〔2023〕48号第四条第四项第三目)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