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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开的概念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附注(一):汽车租赁代开发票需要准备什么材料?有没有额度限制?是否必须本人前去开具?代开有金额限制吗?
答:若您咨询的是自然人出租车辆申请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业务,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规定,自然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需要如下资料:《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发票按真实业务开具,自然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可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未限制金额,为了避免信息冒用,建议出租方本人携带有关资料申请代开发票。
【思考:上述代开,有哪些涉税风险?】
附注(二):代开专票的概念
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国税发〔2004〕153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国税发〔2004〕153号第五条)
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国税发〔2004〕153号第六条)
二、代开票种与票源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六联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五联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六款)
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的专用发票应统一使用六联专用发票,第五联代开发票岗位留存,以备发票的扫描补录,第六联交税款征收岗位,用于代开发票税额与征收税款的定期核对,其他联次交增值税纳税人。
(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三条)
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由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岗位按规定发行。
(国税发〔2004〕153号第四条第二款)
代开专用发票岗位领用专用发票,经发票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到专用发票发售窗口领取专用发票,并将相应发票的电子信息读入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
(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四条)
三、代开流程
(一)申请代开
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式样见附件,以下简称《申报单》),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岗位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同时缴纳专用发票工本费。
(国税发〔2004〕153号第七五条)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简化发票代开业务资料报送。除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外,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再需要提供付款方相关书面确认证明;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统一填写《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税总发〔2016〕165号第一条第四款)
2.提交身份证明
(1)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目)
(2)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目)
(二)窗口审核
税款征收岗位接到《申报单》后,应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核:
1.是否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的增值税纳税人;
(国税发〔2004〕153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3.《申报单》上增值税征收率填写、税额计算是否正确。
(国税发〔2004〕153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三)征收税款
审核无误后,税款征收岗位应通过防伪税控代开票征收子系统录入《申报单》的相关信息,按照《申报单》上注明的税额征收税款,开具税收完税凭证,同时收取专用发票工本费,按照规定开具有关票证,将有关征税电子信息及时传递给代开发票岗位。
(国税发〔2004〕153号第八条第二款)
在防伪税控代开票征税子系统未使用前暂传递纸质凭证。
(国税发〔2004〕153号第八条第三款)
税务机关可采取税银联网划款、银行卡(POS机)划款或现金收取三种方式征收税款。
(国税发〔2004〕153号第八条第四款)
附注1:关于取消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
自2021年4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三条)
附注2:江苏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1)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代开发票单位( 包括税务机关和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第一条)
(2)扣缴义务人向自然人支付上述所得时,应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并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自然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自行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第二条)
(3)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第三条)
(四)代开专票
1.代开依据
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凭《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代开专用发票岗位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国税发〔2004〕153号第九条第一款)
代开发票岗位确认税款征收岗位传来的征税电子信息与《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上的金额、税额相符后,按照《申报单》、完税凭证和专用发票一一对应即“一单一证一票”原则,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
(国税发〔2004〕153号第九条第二款)
在防伪税控代开票征税子系统未使用前,代开票岗位凭《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代开发票。
(国税发〔2004〕153号第九条第三款)
2.票面填写
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
(1)“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
(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2)“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
(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3)销货单位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开税务机关名称;
(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4)销方开户银行及账号栏内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号码;
(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5)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6)其他项目按照专用发票填开的有关规定填写。
(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条第二款)
3.纳税人盖章
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一条)
4.重开或红冲
代开专用发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处理。
(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二条第一款)
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问题 148】如果缴纳过税款后专票丢失,按现行规定办理了丢失手续,后续开具了红字专用发票,可以申请退还税款吗?
附注一:委托代开
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附注二:网上代开
实施发票代开“网上办理、线下开具”。鼓励各地积极推行增值税发票代开网上办理,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办税平台、手机APP或微信等渠道提交发票代开资料,经核对通过并扣缴税款后,到办税服务厅窗口或自助代开设备直接开具发票,减少办税服务厅现场等候时间,有效提高发票代开效率。
(税总发〔2016〕165号第四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