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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减免税代开的问题
(一)免税代开
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等于价税合计,税额为0,税控系统开具发票时,“税率”栏、“税额”栏均打印“ ** ”。
(对《关于提请货物劳务税司明确发票打印相关问题的函》的意见第一条)
涉及免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将免税销售额全额填写在“免税销售额”栏中。
(对《关于提请货物劳务税司明确发票打印相关问题的函》的意见第五条)
(二)减税代开
1.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等
适用征收率、享受税收优惠减征部分税款(不包括个人出租住房),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价税合计/(1+征收率),“税率”栏打印征收率,税额=金额×征收率。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属于此类情形。
(对《关于提请货物劳务税司明确发票打印相关问题的函》的意见第二条)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
涉及减税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中的“不含税销售额栏”,填写的是含税销售额和政策规定的征收率换算出的不含税销售额,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纳税人当期减征的税额填写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中。
(对《关于提请货物劳务税司明确发票打印相关问题的函》的意见第四条)
二、跨县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建筑服务代开
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八款)
三、出租不动产代开
(一)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十一条第一款)
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十二条)
(二)其他个人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1、其他个人委托出租不动产
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第三条)
2.个人出租住房
个人出租住房,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税额=价税合计×1.5%/(1+5%),金额=价税合计-税额,价税合计=税额+金额,“税率”栏打印“**”,价税合计为含税房租。
(对《关于提请货物劳务税司明确发票打印相关问题的函》的意见第三条)
涉及减税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中的“不含税销售额栏”,填写的是含税销售额和政策规定的征收率换算出的不含税销售额,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纳税人当期减征的税额填写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中。
(对《关于提请货物劳务税司明确发票打印相关问题的函》的意见第四条)
四、转让不动产代开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十条)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代征税款的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增值税发票)。对于具备增值税发票安全保管条件、可连通网络、地税局可有效监控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情况的政府部门等单位,县(区)以上地税局经评估后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同意其代征税款并代开增值税发票。
(税总函[2016]145号第一条第二款)
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十一条)
五、个人代理人代开
(一)适用行业
1.本公告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第六条)
2.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信用卡、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执行本公告第二条有关展业成本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第七条)
(二)代开流程
1.企业申请
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第三条)
2.提交资料
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第四条第一款)
3.税务代开
主管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第五条)
4.企业入账
保险企业应将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详细信息,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清单,随发票入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第四条第二款)
六、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的规定,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包括销售摩托车)收取款项时,都必须开具新式电脑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但是,目前仍有部分销售摩托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未配备电脑及打印设备,无法开具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不具备电脑开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摩托车,其所需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
(国税函〔2006〕681号第一条)
(二)税务机关在为销售摩托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国税函〔2006〕681号第二条)
(三)税务机关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软件由总局统一开发,并下发各地使用。
(国税函〔2006〕681号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