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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汇编
发票管理
5.4.1 普票的作废、红冲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11-07
一、作废
开具纸质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作废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作废”字样后作废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原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二、红冲
开具纸质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红冲”字样后开具红字发票。无法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的,应当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原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开具电子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附注:电票的作废、红冲
开具电子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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