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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
一、定期标准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票面税额十万元以上的;
(法释〔2024〕4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二)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六万元以上的;
(法释〔2024〕4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三)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法释〔2024〕4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附注:变造专票
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论处。
(法释〔2024〕4号第十四条第七款)
二、量刑标准
(一)数量较大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五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较大”。
(法释〔2024〕4号第十四条第二款)
(二)其他严重情节
五年内因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票面税额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法释〔2024〕4号第十四条第三款)
(三)数量巨大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五百份以上且票面税额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法释〔2024〕4号第十四条第四款)
(四)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五年内因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票面税额达到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法释〔2024〕4号第十四条第五款)
附注:伪造并出售同一专票
伪造并出售同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数量不重复计算。
(法释〔2024〕4号第十四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