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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对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推行税务行政权力、税收政策法规、税收征管执法、纳税服务和自身建设公开,让税收执法管理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税务行政权力公开力度
(一)推进权力责任清单公开
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试点方案》和《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转变政府职能要求,全面梳理税务部门权责清单,清理规范权责事项,优化职权运行流程,明确标准规范,做好各地税务机关权责清单之间的衔接。按要求公开税务部门行政权责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等,强化税务行政权力监督制约。
(税总发〔2016〕50号第一条第一款)
(二)推进税务行政许可公开
全面公开税务行政许可目录,及时公开取消、下放以及变更实施机关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信息。涉税行政许可事项应发布办事指南,列明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注意事项等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办税服务大厅或门户网站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许可事项受理、进展、结果等信息。
(税总发〔2016〕50号第一条第二款)
(三)推进决策执行信息公开
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涉及纳税人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税收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畅通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参与渠道,通过列席会议、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搭建税企互动平台,让纳税人和社会公众更大程度参与税收改革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监督。建立健全重大税收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注重运用第三方评估、专业机构鉴定、社情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科学评价政策落实效果。
(税总发〔2016〕50号第一条第三款)
二、做好税收政策法规公开
(一)推进政策法规内容公开
主动公开税务机关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税收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及时公开深化改革、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的税收政策措施。
(税总发〔2016〕50号第二条第一款)
(二)推进政策发布和解读同步公开
认真落实税收政策和解读稿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的“三同步”要求,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全面深入介绍税收政策背景、主要内容、落实措施及工作进展。可通过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组织记者专访、集体采访,发布新闻稿,开展在线访谈,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答复记者问询等形式,进行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鼓励运用官方网站和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新媒体开展相关工作。善于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地发布信息和解读政策。
(税总发〔2016〕50号第二条第二款)
(三)推进政策落实情况公开
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公开重大决策、重要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重点做好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决定事项以及税收发展规划、发展目标、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等落实情况和结果的公开。要推进政策执行公开,明确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公布阶段成果和后续举措,听取纳税人及社会公众意见,持续加强和改进税收工作,强化政策落实。对政策落实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责情况也要向社会公开,切实增强政策执行力。
(税总发〔2016〕50号第二条第三款)
三、完善税收征管执法公开内容
(一)推进征管改革措施公开
加强《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宣传,强化对理顺征管职责划分、创新纳税服务机制、转变征收管理方式、深度参与国际合作、优化税务组织体系、构建税收共治格局等改革任务的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最大限度凝聚共识,为税收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税总发〔2016〕50号第三条第一款)
(二)推进税收数据信息公开
积极参与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建设,制定税收数据开放目录,优先推动民生保障、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等领域的税收数据向社会有序开放。建立全国统一的发票查验平台,全面实现全国发票一站式查验服务。定期公示双定户定额,便于社会各界了解、监督。全面建立纳税人信用记录,将纳税人的信用记录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纳税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
(税总发〔2016〕50号第三条第二款)
(三)推进税收执法信息公开
推行税收执法公示制度,按照突出重点、依法有序、准确便民的原则,主动公开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规范行政裁量,促进税收执法公平公正。向社会公布税务稽查随机抽查的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事项清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及实施联合惩戒情况。
(税总发〔2016〕50号第三条第三款)
四、扩大纳税服务公开范围
(一)推进纳税人权利义务公开
广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明确的纳税人权利和义务,帮助纳税人及时、准确地完成办税事宜,促进征纳合作。及时公布和更新涉及纳税人权益的事项,方便纳税人查询。公开税务行政听证、复议和赔偿的税务机关名称以及申请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等,便于纳税人寻求税收法律救济。公布纳税人投诉举报电话,畅通纳税人监督渠道。
(税总发〔2016〕50号第四条第一款)
(二)推进重大服务举措公开
重点对“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纳税服务规范、国税地税合作工作规范、出口退税工作规范等重大服务举措进行广泛宣传和深入解读,公开纳税服务事项统一办理标准,深化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不断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税总发〔2016〕50号第四条第二款)
(三)推进办税服务公开
全面公开办税服务事项,编制发布办税指南,简化优化办税流程,推行办税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措施,推进涉税信息公开,方便纳税人查询缴税信息。加快推进电子税务局建设,大力推进网上办税,推动纳税服务向多元化延伸。完善全国12366纳税服务平台,全面提供能听、能问、能看、能查、能约、能办的“六能”型服务。
(税总发〔2016〕50号第四条第三款)
五、推进税务机关自身建设公开
(一)推进机构职能信息公开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机关机构设置、法定职责、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基本信息,以及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和联系方式等机构职能和人员信息。
(税总发〔2016〕50号第五条第一款)
(二)推进财政资金信息公开
及时公开经批准的预算、决算及相关文字说明,做好税务部门预决算公开,积极推进预算绩效信息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公开。细化预算公开内容,部门预决算支出应当全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涉密信息除外),按规定公开到经济分类科目(涉密信息除外)。公开的决算应当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等情况。做好政府采购公开,具体包括采购制度、项目信息、采购文件、中标或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
(税总发〔2016〕50号第五条第二款)
六、提升政务公开能力
(一)完善制度机制
各级税务机关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职责流程,充实人员力量,健全政务公开制度。探索推行政务公开运转规范,包括政务公开工作场所建设标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范本、网站信息发布标准要求等。
(税总发〔2016〕50号第六条第一款)
(二)抓好教育培训
各级税务机关要把政务公开纳入公务员培训科目,加强对税务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培训,增强公开意识,提高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的能力。全国税务系统要分级分层组织实施政务公开教育培训,力争利用3年时间,将税务系统内从事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轮训一遍。支持政务公开工作人员接受相关继续教育,培养政务公开方面的专门人才。
(税总发〔2016〕50号第六条第二款)
(三)提高信息化水平
加快推进“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将税务网站打造成更加全面的信息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平台、更加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充分发挥新媒体的主动推送功能,扩大发布信息的受众面和到达率,开展在线服务,增强用户体验和影响力。
(税总发〔2016〕50号第六条第三款)
(四)强化考评监督
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绩效管理,加大分值权重。借助第三方,对政务公开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和监督。每年至少对20%以上的下级税务机关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政务公开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政务公开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为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税总发〔2016〕50号第六条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