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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全文废止]——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发文单位:    文号:苏地税规〔2013〕5号    发文日期:201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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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我省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我省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按2%预征率预征。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暂不实行预征。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苏地税规〔2016〕2第三条规定,本文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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