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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
发文单位:    文号:法〔2020〕343号    发文日期: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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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9号、20号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但该指导性案例的裁判以及参照该指导性案例作出的裁判仍然有效。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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